老闆要求在國定假日之補假日上班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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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應予勞工休假(勞基法37),若剛好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另給補假(勞施細23-1),補假的日期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參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1 條,規定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0.5.1逢週六,似因此於4/30補假)
既然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而須補假,補假日即視為國定假日,故如果在補假日加班者,就算出勤時間未滿8小時,雇主就要加倍另給1日(8小時)的工資(勞基法39);另如係在5/1勞動節(此若認定為休息日)加班者,則前2小時要至少加給1+1/3倍工資,後6小時要加給1+1/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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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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