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008 越來越模糊的休息時間

社會腳步越來越快,企業間也越來越競爭,很多雇主為了追求更好的客戶體驗,都希望自己員工無時無刻緊盯著手機或電話,深怕遺漏了任何一個為客戶服務的機會,但犧牲的往往是勞方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35條雖然明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關於休息時間的爭議仍然層出不窮,例如:公司規定中午用餐不能離開廠場、離開公司需要報備行程、公司連上洗手間跟茶水間的時間都算入休息時間..等等。再討論這些困擾勞方的制度之前,先來看相關法條及函釋怎麼說..
(98)勞動2字第0980036521號函: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上面這函釋可以整理二個重點:
1.工作時間是勞方在雇主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務,反之休息時間是不用提供勞務的。
2.若勞方即便休息卻被限定只能在雇主提供的設施與場所內,還是有被監督管理的意涵,因為不能離開工作場所或是外出要報備出去的地點..等,無非就是資方想要求勞方隨扣隨到,有急事時找的到人,這會被歸類待命時間,一樣非屬休息時間唷。
至於公司把上洗手間、茶水間列為休息時間或是把三十分鐘拆開來讓員工休息是否與法有據,要看員工在工作四小時後是否有再給予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若資方主張因員工於以分開休息,故不再提供中間的休息時間,這樣也是不行的。立法意涵是要讓員工在連續工作「」,能妥善的休息,所以這三十分鐘是不能被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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