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7-04-26 07:00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李佳玟委員在昨日提出了檢察官定位改革的提案,這個提案讓我感受到許久未見的驚嚇感。李佳玟委員認為,法務部長透過掌握檢察官人事權,長期躲在背後操弄個案,卻又不用為這個權力負責,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為使法務部長權責相符,所以提案檢察官應改為行政官,檢察總長必須向法務部長負責,法務部長每年又必須就檢察效能的整體表現向國會負責,接受預算監督與質詢,以使法務部長對個案的影響力能夠陽光化、透明化。
首先,檢察一體有他存在的必要性,檢察一體有積極和消極兩種作用,積極作用是整合檢察資源,對外進行犯罪偵查,消極作用是『即時』制止檢察官的錯誤行為。但為免檢察一體遭濫用,檢察體系最高首長目前是檢察總長,因為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此種任命方式與大法官相同,都是為了避免檢察總長和大法官為了連任而違背自己對法律的確信,失了客觀中立,只有以此任命方式的檢察總長,才能盡量避免在政策、政黨傾向下,對個案為不當的指揮。而行政權下的法務部長、行政院長、總統因天生性質相左,這些首長都有政策、政黨、選票壓力,實在不適合給予他們任何對個案干預的空間。
其次,台灣的憲政體制是所謂的雙首長制,也就是行政權分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兩個首長,但會因為總統與行政院長所屬政黨在國會的人數比例,使行政權在兩者之間擺盪。說是這麼說啦,但看看過去十幾年來,行政院長的任命、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任命實質上全都操諸總統之手,一屆的總統可以換好幾個行政院長,行政院要總辭好幾次,實際上行政權完全掌握在總統之手。
如果以李佳玟委員提出的改革方案來看,『理論上』仍然只有檢察總長可以對檢察官的個案進行干預,但『實際上』檢察總長必須對法務部長負責,法務部長必須對國會及對行政院長負責,行政院長又必須對國會及總統負責,這樣層層負責的結果是,基於實質影響力,從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官達成一個完美的行政一體,從而造出一個自總統往下到達檢察官的一體式行政檢察巨獸。這時這個行政檢察巨獸的舉動,既然是服從於行政權的政策,究竟是體系式的中立客觀,或體系式的濫權,完全仰賴當權者的良心以及當時的政策目標,最壞的結果是,在面對異己時這隻巨獸會伸出猛爪,而在面對財團權貴時卻會忽然沈眠,這樣的行政檢察巨獸您們真的要?
事實上, 我們首要釐清的是,檢察官應該是什麼?請問你們希望的是服膺於法律的客觀中立檢察官?還是要服從政策與績效的檢察官?如果我們都認為,檢察官應該超越黨派,只服膺於法律且客觀中立,那對於法務部長具有透過人事權影響個案的可能,應該是以改善檢察官的升官圖、改善一二審檢察官勞逸不均、改變法務部長對檢察人事的決定權去著手,讓所有可能影響檢察官判斷的利害影響降到最低。如果,認為有個別檢察官濫權,我們應該做的是加強個案評鑑的功用。如果認為現在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應該做的是查緝這家狗肉店,給他斷水斷電,絕不應該是決定請你把狗頭掛出來,然後說從現在開始你可以合法賣狗肉,但必須接受衛生檢查。
各位老闆,真心的懇求大家,現在的檢察體系確實有很多需要改變的地方,我們也支持針對這些弊端來修正,就像如果認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發揮不了效用,那就增加外部委員,增強評鑑委員會的功能和權力。我們也知道,擁有多少權力,相應的就應該接受多大力道的監督。但是,任何改革都應該先正視台灣社會、政治現實,並在考量此等前提下去決定改革方向。身為第一線的執法者,我們看多了法制面極其理想化,實際執行起來效果卻大打折扣,甚至產生反效果的法律。這些都是源於搞不清楚現實,未考量到所有條件而過於理想化所為的修法。真心不騙的告訴大家,檢察巨獸套餐不僅飽含反式脂肪,而且更是充滿了多氯聯苯、塑化劑、戴奧辛、重金屬等毒素,吃下去真的會死人,而且立馬見效,不會等您過20年再發作。所以,各位老闆,您們真的決定要點檢察巨獸套餐?要不要來份沙威核未被破壞,會自然生長的沙威瑪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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