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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話|僱傭、承攬、委任(四)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前言

在這幾篇對於勞務提供上可能成立的契約類型,終於在本話中的「委任契約」劃下句點,「委任」是一種委任人委任他人為自己處理事情的契約,在委任的法律關係中,不一定有授與「代理」權限與受委任人,這是很多人所誤為的點,總認為委任某人去處理事情就等於可以代理本人,其實不是的。而在勞務給付的契約,若非屬法律所訂的契約種類時,是可以適用民法中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的!讀者們在讀完本話的介紹後,記得複習一下前面所學的內容,如此一來才會對於這三種勞務契約的認識會更深刻喔!

肆、委任

一、委任的基本觀念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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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傭」後,接著是本話所要介紹的「承攬」,承攬契約常見於工程類事件,而在近年來最大的爭議在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若為承攬,而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提供勞務者能否享有勞基法等規定之權益)的問題。不論是僱傭或是承攬,在判斷上若有符合「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等,就屬於勞動契約
經過上回對於僱傭、承攬及委任的概略介紹與比較後,在本話將近一部介紹「僱傭」的部分。僱傭在民法其實條文不多,只有短短10條。但僱傭契約最重要的規範並不是民法,而是勞動基準法。考量到如果在這要充分說明勞動基準法,勢必會造成篇幅過程的情況,兼顧民法後面契約的介紹不要被壓縮到,這裡的僱傭還是以民法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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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介紹租賃結束後,稍微可以輕鬆一下,本話將介紹在實務上很常發生且很重要的法學概念,但相對簡單許多的「借貸」。顧名思義,借貸就是借東西,一個人借東西給另外一個人,針對使用物所有權是否移轉,又區分為「使用借貸」(不移轉)與「消費借貸」(移轉),相關的法律關係怎麼展開呢?以下就開始本話的介紹吧
本話來到「租賃契約」介紹的最終回了,我們把剩餘的「買賣不破租賃」及「租賃關係的消滅」介紹完畢,其在租賃關係中譯為重要的環節,尤其在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拒不搬遷返還租賃物,是在租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多民眾都是以存證信函寄發給承租人限期搬遷,或扣抵押租金,但方法都用盡了,但承租人還是不搬遷,該怎
承上回「出租人的權利義務」,這回我們講到「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其中會介紹到許多在租賃中會遇到的糾紛,例如承租人遲繳租金、積欠租金時,押租金可否扣抵、承租人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時的責任、承租人造成失火時的賠償責任、承租人什麼情況需要通知出租人、租賃權讓與與轉租的不同、在違法轉租時的法律效果如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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