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這幾篇對於勞務提供上可能成立的契約類型,終於在本話中的「委任契約」劃下句點,「委任」是一種委任人委任他人為自己處理事情的契約,在委任的法律關係中,不一定有授與「代理」權限與受委任人,這是很多人所誤為的點,總認為委任某人去處理事情就等於可以代理本人,其實不是的。而在勞務給付的契約,若非屬法律所訂的契約種類時,是可以適用民法中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的!讀者們在讀完本話的介紹後,記得複習一下前面所學的內容,如此一來才會對於這三種勞務契約的認識會更深刻喔!
肆、委任
一、委任的基本觀念 (一)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