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由哈佛大學—桑德爾教授的哲學課集結成的書籍。透過「正義」這個概念,介紹了三大核心概念「福祉」、「自由」及「美德」。
儘管是本教科書,但結合了大量時事的舉例說明,讓哲學各個派別大比拚,枯燥的哲學瞬間變得生動有力,是本非常適合入門的哲學書。讓我們在面對人生選擇的時候,可以有多一點思考的方向。
|正義的第一張臉:福祉 (功利主義)
今天你與同伴在海上受困20天,食物已經吃完,也缺乏正常的水源,有一個同伴快病死了,自己也即將餓死,吃了同伴就能活,你,會不會吃?
這是1884年英國「木犀草號」的真實案件。在南大西洋海上受困的第20天,水手殺了病重的同伴,三人靠著同伴的屍體維持了四天的生命,因而獲救。從利弊的角度看,殺一人救三人,利大於弊。殺人者的辯方,主張的就是功利主義。
讓我們來看看功利主義的學者:邊沁及彌爾的看法。
邊沁(1748-1832)
1. 人追求「添樂減苦」
所謂人性就是追求快樂,減少痛苦,所以功利主義是符合人性的。例如:打電動帶來快樂,而念書帶來痛苦的壓力。所以學生選擇打電動,而不是念書。
2. 道德的最高原則:幸福最大化
眾人的快樂大於痛苦的總和,就是幸福,就是對社會好的選擇。
比如乞丐跟犯人對社會來說,是厭惡設施,因此邊沁設計了「乞丐管理」跟「透明監獄」。透明監獄把犯人或不適合社會的人都關進去,維持社會的祥和。他也很貼心的顧慮到犯人的快樂,因此瞎子要跟醜人關在一起、妓女要跟老婆婆關一起,所以每個人都能得到快樂。
批評邊沁的人,則提出兩個質疑:1.人權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2.快樂與痛苦的價值,要如何用單一度量衡去衡量?
美國作家勒瑰恩的小說〈從歐梅拉斯出走的人〉的故事裡,歐梅拉斯是一個超級幸福的小鎮。但小鎮的幸福,是用一個關在地下室的受虐兒換來的,這樣的交換條件公平嗎?
彌爾(1806-1873)
邊沁的支持者彌爾,則回應這些質疑,並且試圖在人權與功利主義之間達成平衡:
1.功利要看長遠的好處,而非短暫的功利。比如限制言論自由,或許能達成短暫的社會和平,但長遠來看卻是有害的。因為少數的意見經過時間的淬鍊,或許會成為未來的真理。
2.人要有個體性,才能發揮價值 (應該拒絕從眾)。只要不影響他人,人人有為所欲為的自由。個人自由有助於整體社會的幸福。
3.快樂有高低之分,如果高級快樂是A(精神快樂),低級快樂是B(感官快樂)。只要體驗過A與B的人,幾乎都會同意精神的滿足大於感官的享樂。
同樣的,反對者提出二點疑問:如果一個專制社會和樂安康, 那就不需要維護個人的自由? 不管社會是好是壞,只要侵犯到任何一人的人權,這樣還能算正義嗎?
功利主義瞄準人類本能的靶心,精準射擊。但我們如果只追求苦與樂,與其他的動物又有何區別?
|正義的第二張臉:自由 (自由主義)
一個想吃人的電腦技師,在暗網徵求自願被殺來吃的廣告,找到了另一名自願被吃的軟體工程師,雙方無關金錢交易,只為體驗過程,並且共同達成協議。請問殺人者是否有罪?
這是2001年德國的「羅騰堡食人魔」事件。邁韋斯刊登廣告後,吸引了200多位應徵者,最後他選擇了確定想被吃的布蘭德斯。兩人同意將過程全程錄影。事後,因為人肉即將吃光完,當邁韋斯再次找尋新目標時,被一名大學生舉報,整個事件得以曝光。二審時,邁韋斯被判了終身監禁,最後在獄中改吃素,理由是對動物友善。
合意吃人是所能想像的最極端的自由。但自由主義不止於此,它豐富的蓬勃發展,延伸出了各式各樣的政治及文化議題。
右翼的自由主義
在80年代,自由主義曾是英美政治最受歡迎的主張。美國的雷根總統跟英國的柴契爾夫人,都支持自由放任、市場至上及最小政府的言論。支持自由主義的學者包括奧地利經濟學者海耶克(1899-1992)、美國經濟學家傅利曼(1912-2006)。而其中被熱烈討論的是,課稅,到底有沒有侵犯富人的自由呢?
哲學家諾齊克提出財富的「分配正義」只需看二點:
1.錢是否由正當管道取得(初始正義)? 2.錢是否由他人自願贈與(移轉正義)?
如果1+2符合,那麼別人就沒有權力分配你的金錢,包括政府。他認為課稅,是政府取走收入、強迫人民勞動、奴役他人使他人失去自我的手段。
諾齊克的右翼理論,正好與另一名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左派觀念背道而馳。羅爾斯認為正義至少要照顧到社會最貧窮的人。羅爾斯的理論,又是從康德的「社會契約」所延伸。因此先來了解康德的自由主義。
康德的自由主義
康德對「道德的最高原則」與「自由」涵義分析深刻切理。康德的理論艱深複雜,但深刻的哲學思想,對後世影響深遠。
1.自由 (自主v.s他律)
何謂自主?「自主」與「他律」成對比。「自主」代表人有理性的能力,「人本身即是目的」,要自重也要尊重他人。相反的,「他律」就是被環境或慾望驅使而做出的行為,服從動物本性的渴望,這時,人成了追求目標的「工具」而已 (例如殺了病重的同伴,只為活下去)。
所以,康德反對自殺(把自己當成免除痛苦的手段)、反對說謊(不尊重他人、玩弄他人)、反對販賣器官(把人當工具)。因為這些都是「物化人類」的行為。
萬一我們被一個追殺朋友的兇手逼問朋友的行蹤,可以說謊嗎?康德反對善意的謊言,但不反對迂迴的真話。所以,你可以說 「我一個小時前看到他在雜貨店裡」,但不必說出「他現在躲藏在我這裡」的謊言。其中的差別是,細心者仍然能聽出言外之意,而我們維持了說真話的道德義務。
2.道德 (義務v.s個人喜好)
道德是義務,生存也是義務。比如一個憤世嫉俗的人,向他人伸出援手。助人不是為了慈悲心,而是尊重對方身為「人」的權利。即使心中不樂於助人,但因為義務所驅使,仍然幫助他人。這個時候,行善是符合道德的義務,而不是為了自我滿足或得到助人的快樂。
3.理性 (定然律令v.s假然律令)
康德將理性分為「定然律令」及「假然律令」。假然律令是「有條件」的理性。像店家誠實做生意,是為了維持長久的商譽。
定然律令是指「不需要任何條件」都要遵守的理性。定然律令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原則,而且將人本身當成目的。店家誠實做生意,不是為了維持商譽,而是為了尊重他人,不管生意好壞,都選擇不欺騙。
4.立足點 (理智領域v.s感官領域)
康德認為理性人的理智領域是「道德+自主意志」,不受感官擺布。但人也有感官領域,是由生物構造+神經科學形成的經驗動物。人類在二個領域來來回回,所以人類心中的理想(聖人模式)與現實(凡人模式)總會有所落差。
5.政治理論 (平衡的自由與社會契約)
(1)正義的政體,就是在個人自由與他人自由,尋求和諧。(康德:沒人可以強迫我幸福的去配合他人的福祉觀)
(2)合法的政府需要建立在想像的「社會契約」。這種契約不是實際的歷史產物,而是一種理念,但實踐起來,能讓立法者立出彷彿出自「符合全民意志的法律」。但是社會契約的實際樣貌,康德卻未解釋。直到1971年,羅爾斯替康德的社會契約,做了最佳的示範。
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羅爾斯在1971年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羅爾斯認為符合正義的社會契約,需建立在「無知之幕」的背後。甚麼是無知之幕?
1.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gance),想像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性別、膚色、種族、階級、學歷、宗教信仰、健康狀況、家庭背景、天賦等。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你可能是比爾蓋茲或身障流浪漢。因此,在這個最原始的狀態下,共同達成的協議,就是最符合正義的社會契約。
為什麼在「無知之幕」下的契約,才是公平的呢?一個合理的契約,需要2個必要條件:自願+互惠。
不滿足兩項必要條件,會出現以下狀況:
(1)經過同意而不互惠的契約:利用老人對新資訊的不足,賣出的昂貴保健品,造成老人的經濟損失。(2)未經同意而互惠的契約:對方擅自到你家幫你粉刷牆壁,向你收費,造成意外的開支。最經典的是婚外情,對元配而言,缺乏本人同意,也不互惠,是一種單方撕毀婚姻契約的行為。
2.差異原則(平等自由主義)
差異原則:只有在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後,整個社會經濟的不平等才被允許。如果比爾蓋茲被課稅,金錢移轉到窮人的醫療、教育福利。這樣讓窮人活得比均貧或均富更好的話,就符合差異原則。
羅爾斯認為傳統的世襲制度(出身血統決定貧富)、自由市場至上(家庭背景決定貧富)、才能天賦至上(天生智愚決定貧富)都各有缺陷。而在合法的期望下,允許的差異原則,最符合正義(在法律的差異設計下,每個人賺取可期待的合理收入)。
反對者提出,很多成功者,是靠著努力出人頭地,為何要與其他人分享成功的果實?羅爾斯做出了有力的解釋,「天賦」從道德來看是一種任意因素。例如一個身高150公分的人,就算再努力也無法成為灌籃高手。
而且每個時代社會,看重的特質不同。一位數理優異、身材孱弱的工程師,今日能進科技業賺大錢,但在遠古的狩獵時代,恐怕會成為沒肉吃的可憐人。同樣一個人,在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命運。成功者往往忽略了自己成功的偶然面,而很多人很幸運剛好有社會看重的特質。
傅利曼對此提出批評,認為人生本就不公平,不公平也帶來好處,我們應該享受其中。但羅爾斯認為,現況如此,不代表應該如此。「天賦分配與社會偶然條件本來就不公不義......所以體制安排必有缺陷。自然分配既不正義也不是不正義,這些只是自然事實。所謂的正義與不正義,是體制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發生的事實與面對事實的處理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就像大財閥欺負小員工是事實,但不代表這就是合理的現象,不代表理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