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25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當我們能將墮胎重新理解為終止妊娠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保護 判決一出,看到社交媒體平台上一片悲憤(所以自己被同溫層保護得很好?)心情受到震盪,實在難以專心於課業......其實年初因緣際會本想寫一篇 #台灣在地化過的墮胎權文章,但查找過資料後覺得要完整論述得花頗多心力,決定碩論完成後再說。但既然現在心中思緒紛亂,似乎得寫篇短文抒發個人觀點和思考,才有辦法回去拚論文。
本篇將列點呈現,已經很多人談過的我盡量不重複提,或至少加入自己的想法生點微小新意。(涉及專業領域知識若我的認知或資訊有誤,歡迎提醒、建議。Thank you in advance. )

幾個前提先說明於此:
* 接下來會視情況盡量穿插使用「終止懷孕」或「#終止妊娠」等比「墮胎」更中性、更少道德評斷意味的詞彙。
* 一個卵子受精變成 #受精卵且成功在子宮著床,好像才算是開始有要朝長成一個人前進,以下先籠統地將其稱為「#胎兒」。
* 無論墮胎與否,因懷孕者都陷於「母親困境」——女性被期待原則上人生某階段應扮演懷孕、生子、養育的母親角色,生是常態,不生才是例外——故本文統稱「母親」。
* 一發現懷孕便滿心歡喜要將胎兒生下且成功順產的母親們,不太算在被本文討論的範圍內。但仍歡迎加入支持有需要者終止妊娠的陣線!
好,進入正文:

1. 「胎兒是否等於一個人?」,
在法律上、醫學上的地位,一直偏向「#社會建構」的;也就是說,胎兒何時是人的定義至今主要以光譜界定而沒有標準答案。
因此,「#終止懷孕等於殺人」或將「胎兒」奉為 #絕對神聖至高無上生命 這樣的論述,我會先打一個問號,須先了解如上論述是根據什麼。

2. 胎兒面前,母親的生命與生活品質不重要了?
談到終止妊娠時,「母親」與「胎兒」在天秤兩端常常 #沒有被等值地評價——胎兒常被無限上綱放到超級大,而母親被期待「懷上了就要負起接下來10個月和(如果順利活產)18年的責任」,不願意符合這期待者,就是壞女孩!(#污名標籤
那這個沒出生前還不曉得怎麼定義其法律上、醫學上地位的「胎兒」為什麼會被放得這麼大,《#不只是厭女》裡特別有所分析。我把較重要的那幾頁摘錄在這裡,歡迎閱讀: https://vocus.cc/article/62b82e0bfd89780001b4e6e0

3. 胎兒/腫瘤?
假設我們以《#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範的「#24週」當作一個受精卵、胚胎自此開始成為(更接近嬰兒之)「胎兒」的分水嶺,那麽在孕期這前6個月,我是不是其實可以把這一個小東西視為女性身體裡某個類似「#腫瘤」的存在?——畢竟在懷孕當下,胎兒與腫瘤頗類似,都會吸收母親體內的養分、讓母親身體不適,且對母親的身體產生不小的風險、甚至危害健康啊!
(這樣比喻或許會讓有些媽咪不高興,請原諒我。一個母親要怎麼理解自己體內的胎兒、怎麼取暱稱、怎麼想像,是 #每個母親可以自己決定的;我在此僅提供其中一種定義胎兒的嘗試,而這樣的定義不一定與其他定義互相排斥。)
我們對於「胎兒」的美好想像幾乎奠基於它出生成為嬰兒之後可愛的形象,以及如果它有好好長大,可能具有的人生潛力;當然最重要的是,成功地繁衍了人類這個物種。
那麼今天當母親認為體內留下這個腫瘤,會危害母親本身 #生理的健康(身體的不適與併發症之外,也包含懷孕可能導致被趕出家門、失業等以至於難以維生的狀況),或者 #心理健康(賀爾蒙、激素等的失調之外,也包含母親預想到自己已經要扶養很多小孩、經濟和體力上都無力再照顧一位新生兒;被迫放棄原本的職涯選擇而遺憾甚至抑鬱;懷孕本身也容易影響伴侶之間的 #情感狀態與信任, etc.)時,
對於母親取出腫瘤這個決定,除了把腫瘤的社會/法律/醫學上地位抬高到比母親這個人還高,站在 #道德制高點上,我想不出其他可以說服母親不要取出腫瘤的正當原因?
* 母親體內受精卵到胎兒轉變的最白話說明版:受精卵、胚胎、胎兒、嬰兒——關於美國人工流產法案的爭議,

4. 爭論戰場劃分與 Pro-Life 方的思維謬誤
從第25週開始,一方面,胎兒的成長也從原來的「較類似腫瘤地位」,轉向「接近活產嬰兒地位」(這兩種描述僅為本文用以突顯差異的比喻)另一方面,此時醫學上要終止妊娠對母親、胎兒都具有極高的風險,除非不得已否則醫生們幾乎不會同意。所以,本來「終止妊娠」的主要戰場似乎便不在第25週以後這個懷孕時間段?
我會做此理解:反墮胎陣營(美國相關運動倡議時,支持終止妊娠者自稱「Pro-Choice」,於是反對者開始自稱「Pro-Life」)自始便 #毫不區分母親體內的小東西,是處於 #較接近腫瘤的階段,還是 #較接近活產嬰兒的階段,通通描述為「新生命」——而且這個新生命的生命地位比要犧牲自己種種來滋養胎兒的母親本人還重要許多。
更因為這些新生命的存在就是一個 #謎,它算不算有意識或靈魂我們無法完全確定,只知道它 #確實還沒辦法以任何方式對外「意思表示」,表達說它自己有沒有想要出生、或有沒有想要每年過年被親戚問成績怎麼樣?交男女朋友了沒?或有沒有想要面對愈來愈熱、快要糧食危機的地球,
於是乎 Pro-Life 作出的選擇是:
(1) 完全忽視法律上、醫學上 #已經是人的母親的意志和考量
(2) 不顧及許多女性會懷孕,是因為伴侶堅持要進行性行為又不願意避孕(#性別權力不平等),並非她們自發想要性行為或不願避孕;此外,有些女性真的弱勢到難以取得避孕用品。
(3) 也沒有打算要至少將把母親懷孕的生心裡風險(相對容易具體評估)和嬰兒出生後的生命品質(可以但也難以具體評估:嬰兒的成長條件與母親的生心理狀態相互連動,若在相對較差的條件成長,生心理健康長大的潛力究竟如何?)至少放在天平上衡量一下。
而是登高一呼:「無法為自己爭取出生權利的胎兒,由我們 Pro-Life 陣營來守護!」
由於 Pro-Life 陣營可能內部還有各自的小圈圈,例如有些覺得10週後就不能終止懷孕、有些覺得是12週;有些認為被強暴或亂倫(此指血親性交)後懷孕可以終止妊娠,有些連因此懷孕都不給終止。所以很難一言以敝之 Pro-Life 的思考模式——我個人相當推薦本文讀者回去 2. 讀讀 Kate Manne 的剖析。
(該書的譯者另外寫的論述型文章我很喜歡〔見下〕,但老實說《不只是厭女》的中譯,自己直觀感覺約15~20%詞句會英式中文到影響理解,加上該書有較多抽象詞彙和概念描述,所以若讀英文還算快的朋友或許可直接讀原文。 〔但翻完有這等難度的書,巫還是值得欽佩!我猜可能原文常出現很長的句子,對譯者而言確實會很辛苦〕)
* 巫靜文,如何理解性騷擾: 權力與男性資格感 https://drive.google.com/....../1zGtSCQZdUC....../view...... 〔全文圖檔也可見本文末〕

5. 台灣的墮胎合法化(但沒有除罪化)
我國雖然刑法第288條有墮胎罪(這條指母親本人決定終止妊娠,289條以後指他人要讓母親人工流產),但288條第3項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的「可合法終止妊娠事由」定義還算有彈性,加上我國宗教信仰人口非以基督、天主教為大宗,和台灣 #特殊的歷史因素,墮胎這個議題不算會導致舉國大辯論、嚴重衝突對立的議題。而我國雖然也曾有人想辦法要將「可終止妊娠的考慮週數縮短」提案成為公投題目,不過沒有成功。
* 歷史因素詳見學者陳昭如,打造墮胎權─解嚴前墮胎合法化的婦運法律動員與權利構框: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517090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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