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生勞工(負責人)加保期間尚有未繳納之保險費,遺屬不能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嗎? 從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起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來龍去脤:有關媒體於110年9月17日報導「暗槓勞保費 老闆沒刑責 勞工怒 吼」一案,係投保單位扣繳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單位卻未向勞保局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向法院控告侵佔,經高等法院判決投保單位未繳交保險費與負責人無涉,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事由,係屬勞工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攸關勞工權益至鉅,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其立法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關於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者,
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之規定,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之事由,逾越該條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未符,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生活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
勞工保險條例即係依上開憲法意旨而制定之法律。
勞工依該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事由,係屬勞工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攸關勞工權益至鉅,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其立法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法向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逾期繳納保險費者,規定保險人於法定寬限期間經過後,應加徵滯納金,若於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應依法訴追,並自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發生暫行拒絕給付之效力
(勞工保險條例例第17條第1、2、3項規定參照),
🎯並未規定保險人得以上開事由逕行將被保險人退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卻規定:「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
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上述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第1項)。
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通知限期清償屆滿之日為準(第2項)。」
🎯顯已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之保險效力終止事由,逾越該條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未符,應不予適用
又為確保保險財務之健全,與勞工保險之永續經營,國家就社會保險制度縱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於投保單位積欠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強制執行無效果或顯無清償可能時,若許保險人得將被保險人予以退保者,
🎯亦宜依比例原則就被保險人是否已繳納保險費或有無其他特別情事,予以斟酌而有不同之處置
🎯上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亦明定,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因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而對其發生暫行拒絕給付之效力,併此指明。

司法院釋字第568號後現行相關法令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經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來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所以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仍可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向勞保局申領相關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 條
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結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與細則第18條規定是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喔。
💁按讚+分享 就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喔!💗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4會員
487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名擔任警衛的男子不幸身亡,處理保險才發現月薪3萬多 ,公司只報2萬,死亡給付就少領38萬多。 什麼是高薪低報?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 《什麼是月投保薪資?》 勞保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所稱月投保薪資就是以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為準。 實務問題
伙伴很有意思的跟我說: 哎呀,這種事不會發生在我們公司身上啦! 也會說:不會有下次了! 這二種回答,各有不同的解讀,第一種回答的意義是:我們公司風險管理做得很好;第二種的回答是:這個勞資爭議處理完了,以後也不會發生。 在聰明過剩的時代,我們都不斷的在為自己的認知買單! 《勞基法第 14 條》 例如
一、什麼情況,該請什麼假? 假別說明 《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 包括: (一)執行職務給全薪。 (二)個人因素無薪但是不能扣全勤獎金。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原領工資補償。 《普通傷病假》 《事假》 非執行職務確診/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無薪。
如何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防疫補償? 一、 補償對象:受隔離或檢疫者 (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發給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才是防疫補償的適用對象)。 包括: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包括:
一句「大缺工時代」大家琅琅上口,好像不跟著說上幾句就是脫勾潮流跟不上時尚! 反而在基礎人力運用上,卻是對勞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核心價值理念疏於反思,尤其是對台灣人力補充有重大價值貢獻的外籍移工。 是外籍移工不熟悉法令或是另有他情不得而知,本篇僅就相關法律宣導面,期待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口訣說明
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江媽集團」與「億萬房產集團」這兩大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據公會統整「投資客炒房和人頭戶申貸」共15大手法, 1.找行員參與炒房團, 2.建商、代銷或仲介以各種身分申貸, 3.建案突爆發多案成交並申貸, 4.第三人陪同借戶申貸, 8.假買賣契約, A
一名擔任警衛的男子不幸身亡,處理保險才發現月薪3萬多 ,公司只報2萬,死亡給付就少領38萬多。 什麼是高薪低報?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 《什麼是月投保薪資?》 勞保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所稱月投保薪資就是以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為準。 實務問題
伙伴很有意思的跟我說: 哎呀,這種事不會發生在我們公司身上啦! 也會說:不會有下次了! 這二種回答,各有不同的解讀,第一種回答的意義是:我們公司風險管理做得很好;第二種的回答是:這個勞資爭議處理完了,以後也不會發生。 在聰明過剩的時代,我們都不斷的在為自己的認知買單! 《勞基法第 14 條》 例如
一、什麼情況,該請什麼假? 假別說明 《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 包括: (一)執行職務給全薪。 (二)個人因素無薪但是不能扣全勤獎金。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原領工資補償。 《普通傷病假》 《事假》 非執行職務確診/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無薪。
如何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防疫補償? 一、 補償對象:受隔離或檢疫者 (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發給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才是防疫補償的適用對象)。 包括: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包括:
一句「大缺工時代」大家琅琅上口,好像不跟著說上幾句就是脫勾潮流跟不上時尚! 反而在基礎人力運用上,卻是對勞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核心價值理念疏於反思,尤其是對台灣人力補充有重大價值貢獻的外籍移工。 是外籍移工不熟悉法令或是另有他情不得而知,本篇僅就相關法律宣導面,期待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口訣說明
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江媽集團」與「億萬房產集團」這兩大零元炒房團,炒出15套炒房手法, 據公會統整「投資客炒房和人頭戶申貸」共15大手法, 1.找行員參與炒房團, 2.建商、代銷或仲介以各種身分申貸, 3.建案突爆發多案成交並申貸, 4.第三人陪同借戶申貸, 8.假買賣契約, A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補償應由僱主先進行,勞工確認領到保險給付後僱主可主張抵充。保費負擔的保險都能作為抵充,且團體保險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若高於補償金額,溢出部分屬於勞工。因此,一定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可以有效分擔職災風險。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保險契約理賠時效規定,提醒被保險人應留意時效起算點,並闡述最高法院對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的最新見解。
Thumbnail
勞工保險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勞動法具備公法性質,不能因為勞、資雙方私下約定而無視法律強制規範,因此即便雇主有額外給予勞工津貼,未投保責任(行政罰與民事賠償)都依然不會消滅、改變,甚至也不會因此減少(無法主張與有過失)。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補償應由僱主先進行,勞工確認領到保險給付後僱主可主張抵充。保費負擔的保險都能作為抵充,且團體保險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若高於補償金額,溢出部分屬於勞工。因此,一定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可以有效分擔職災風險。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保險契約理賠時效規定,提醒被保險人應留意時效起算點,並闡述最高法院對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的最新見解。
Thumbnail
勞工保險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勞動法具備公法性質,不能因為勞、資雙方私下約定而無視法律強制規範,因此即便雇主有額外給予勞工津貼,未投保責任(行政罰與民事賠償)都依然不會消滅、改變,甚至也不會因此減少(無法主張與有過失)。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