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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被貨運行送丟了,一年後告上法院會贏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一、前言

自上次寫了「裝潢出問題,可以請求修補或賠償的期限不是十五年喔」,有位朋友來問他請貨運行運送商品,結果最後才知道貨物中途不見了,根本沒送到。由於貨運行遲遲沒有提出賠償方案,覺得不太對勁故來詢問。
朋友說,貨運行說要找出貨物誤送或遺失到哪裡,加上中間聯繫以及一直沒有回覆賠償方案,不知不覺過了很久。我提醒他,如果快到一年,就要趕快起訴喔!否則上了法院,貨運行可以主張一年的短期時效規定而拒絕賠償。

二、貨物運送賠償請求權有一年短期時效規定

民法規定,物品的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避不見面超過一年...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
  •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民法第623條:「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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