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075-評析002:虛擬交易08-3/20-融資:群眾募資VS法律

  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群眾募資VS法律

美國法

1. 緣起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引發金融海嘯,金融管制開始趨嚴;直到2012年,美國經濟仍停滯不前,欲振乏力。公司申請IPO的法遵成本過高、投資人的投資意願低落。

2. 落幕
  2012年4月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JOBS法案」,藉此扶植新興成長企業,提供其便捷籌資管道,同時豁免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與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s Act of 1934)相關規範之要求。SEC並於2015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群眾募資監理規範」(Regulation Crowdfunding,子法),以落實「JOBS法案」(母法)。

3. 監管重點
  透過「設定投資上限、增加轉讓限制、資訊揭露、募資需透過中介機構為之…等」的方式,換取,豁免證券法與證交法的管制。仍有管制,但相較過去而言,已大幅鬆綁。

台灣法

1. 緣起
  為順應世界潮流、扶植新創產業。

2. 落幕
  不設全面性的專法,於2015年4月30日,增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群募辦法),For「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的「群眾募資平台」。至於另外三種模式:捐贈、回饋、債權,現行的保護不足,且無法可管。

3. 監管重點
  經營採許可制、設定投資上限、增加轉讓限制、資訊揭露…等,管制,雖略鬆於證交法,但大體來說,管制程度仍屬嚴格。

司法實務

  案量過少(民事&刑事,僅檢索到13件),無法具體分析。

評析

  群募辦法,只是出於「別的國家有,我們也應該要有」的設計,是坐在辦公室空想出來的法令,不食人間煙火,打不到市場的痛點,不具參考價值。怎麼說?群眾募資,捐贈、回饋、債權模式,都被鎖死,不能合法化,一旦吸收資金,動輒便會觸及銀行法29條1項,被抓來判刑;唯一可以採行的股權模式,又限定已經在這個產業的「證券商」,民間新創企業的可能性,完全被抹煞,不可能形成所謂的動能。   這裡稍微跳躍一下,如果有涉略過「證交法」,於2015年訂定的這套群募辦法,其實就只是證交法的「私募程序」,對比證交法,有沒有鬆綁?還真不能說沒有,但證交法的私募程序,可以募股、募債;群募辦法,只能募股,我都不知道該說群募辦法到底是一種法令鬆綁,還是市場的緊箍咒。我…無法評價。(OS:這到底是哪個腦殘想出來的)
  結論是,依現行法令,若想在台灣玩「群眾募資」,我必須說:死定了!   1. 群眾募資的商業模式?在台灣,完全不可行!除非修法鬆綁。   2. 否則,只能採用「類似購物平台」的作法,販售「類似選舉小物」,轉成「買賣」的角度,以迴避銀行法29條1項。But!即便真這麼幹?肯定又會鬼打牆,Why?EX你這東西怎麼賣這麼貴,我在MOMO、蝦皮看到…。假設你是「群募從業人員」,你要怎麼解釋?我們這是群募的折衷作法>(喔,我知道了,就非法吸金咩,你們是詐騙集團吼)>我猜,你應該會很想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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