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千年來,無論是西方以外的哲學(佛教和一部分的印度教)或西方哲學(希臘的新柏拉圖主義者波菲利和普魯塔克)的倫理學,關心的層面都有包含動物,而且即使亞里斯多德有些錯誤,仍舊啟發了我的『能力進路』理論架構—,所以我還是把他算進來。我書中主要論點可說都來自我探討亞里斯多德《論動物運動》(On the Motion of Animals)的博士學位論文,只是當時這些思考進路尚未成居主導。
我提出的進路,捍衛了一些不容妥協、前後一致的倫理學目標,雖然我堅持主張這些都應該成為法律的基準,但這需要仰賴一些勇敢的法律組織去思考,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取得進步。我的女兒在2019年12月去世前,曾是動保組織『動物之友』(Friends of Animals)的律師,她的一生志業,也鼓舞著我繼續完成她的工作。
但接下來,主張『動物的命也是命,不是因為對人類有益才重要』就困難多了。甚至我長期合作的夥伴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也不願支持我,「人類發展與能力協會」(Human Development and Capability Association)的許多會員更是惱火,他們認為必須先解決人類所有緊急問題,才有餘力關注其他動物,但我無法同意。我認為兩者不但沒有相互牴觸,反而能相輔相成。
儘管如此,家中馴養動物的情況卻開始好轉。即使地方法律的七拼八湊還是問題,有些社區確實取得了實質進展。芝加哥律師公會(Chicago Bar Association)就有個動物部門非常活躍的,努力在解決幼犬繁殖場的問題,消費者往往不知道繁殖場會虐待幼犬,因此那根本就是一門詐欺和殘忍的生意。而地方上,禁止『去貓爪』的法律也相當重要,其他一些禁止傳統鬥狗或殘忍行為的法律也是如此。
我除了教學之外還從事一些課外工作,這12多年來,我們有一群法律系教授共同舉辦過幾場法律和文學的研討會,迄今共出版了5本書,目前計畫出版的第6本書,這本書大膽談到音樂和文學,探討的是戰爭法與戰爭文學,而我的論文就是在談布瑞頓(Benjamin Britten)的《戰爭安魂曲》(War Requiem)。這些研討會的講者包括各地人文學院的教職人員、參加過兩場的布雷耶大法官(Justice Breyer),以及喬伊斯.卡羅.歐茨(Joyce Carol Oates)和史考特.杜羅(Scott Turow)等文學名家。此外,我們師生通常會一起透過戲劇表演,演活那些在法律文學中的角色。
明年將會是我第三次與芝加哥歌劇院(Lyric Opera of Chicago)的總經理兼執行長安東尼.佛洛伊德(Anthony Freud)合授歌劇課程『歌劇既是理念也是表演』,這堂課幫助學生思考像我和安東尼這兩種人之間的關係,我屬於紙上談兵的好學生(負責替歌劇院撰寫節目介紹),安東尼會匯聚舞台設計、表演、服裝設計、燈光設計等所有元素,使歌劇化為多媒體藝術。每堂課都會邀請一位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嘉賓,並於播放歌劇後訪問他們。該課程開放研究生和大學生選修。
這與法律有什麼關係?好吧,坦白說跟錢有關。雖然人文學院能夠提供課程助教,慷慨支付安東尼和其他專業講師費用的卻是法學院。許多法學院的學生都有修這門課,有的甚至是第一次接觸歌劇。雖然學生的報告探討的大多是歌劇裡出現的法律問題,從華格納(Wagner)《尼貝龍指環》中合約的概念,到《水手比利巴德》(Billy Budd)裡布列頓和E. M. 佛斯特(E. M. Forster)對雞姦法的看法,但其實是可以寫任何覺得有興趣的主題的。
我們在法學院開的新社團「法學院學生的創作藝術(Law Students for the Creative Arts)」,現在已邁入第三年。當然許多踏上音樂、舞蹈或戲劇界出走的年輕人,後來有可能出走,而法學院往往成為他們最後選擇落腳之處。因此,我們有很多未來將成為律師的學生,他們才華橫溢,充滿熱情其中有許多人都希望自己最後能成為與藝術領域相關的律師。學生在這個完全由他們主導的新社團裡規劃出各種方式,希望能將人文學院的藝術領域和法學院相互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