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工於 4/30離職退保, 申請傷病給付日期在6月,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相關法令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1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