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一定要本人到場嗎?可以打電話或寄信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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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了人,於是拜託他人去跟員警說這件事,是否算自首呢?如果甲自己打電話給110,算是自首嗎?

規定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規定於刑法第62條,指的是檢警在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前,犯罪行為人主動向檢警陳述自己的犯行,並願意接受司法制裁。而實務見解認為,自首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犯罪行為人改過,以及協助偵查機關查獲犯罪真相,所以自首的方式並無限制,言詞、書面或是委託他人皆可。

結論

案例中的甲,委託他人向員警說他的犯罪行為,以及表示願意接受司法制裁,即可成立自首,撥打電話給110亦可成立自首。

提醒!
縱使是自首,也要注意認罪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實,這皆影響判決的刑度和是否有其他減刑事由,建議有刑事案件相關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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