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上章的化學品怎麼去評定是否危險不危險呢?就需要透過一系列的方法進行判定,但其實這觀念已經在職業安全衛生法(8) 我們有進行討論,類似母體分級觀念的概念,因此就讓我們進一步進行討論吧。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危化品清單是指詳細記載 化學品名稱、製㐀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並且依照CNS15030進行分類,主要針對對於健康有危害者,評估危害與暴露程度進一步分析風險進行劃分;並採去相對應的行政工程管理措施。
定義
下圖一般即為一般危化品進行的邏輯;
*越嚴重,越頻繁。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或總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則需要進行暴露評估。
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 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所定之監測及期程,實施前條化學品之暴露 評估,必要時並得輔以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實施之。
改善措施,我們常常可以理解是,最佳解釋原物料的替換;因此討論新一類的化學物質登記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
製造者/輸入者/對於公告外的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評估報告,在核准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相關文件之有效文件有效期如下:
但其中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可以進行展延。
列入公告清單,標準登記滿5年/少量登記滿5年且低關注聚合物
管制性化學之許可與效期
應該記載的內容
有效期五年/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其必要,可將其縮短至3年。
3個月內需要進行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