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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話|上訴|第二審(下)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前言

接續上一話第二審的介紹,本話來到第二審的最後一個部分,也就是第二審判決書的製作以及上訴第二審的近年相關實務見解,基本上比較困難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剩下的就是依照體系架構,不斷熟悉之前所說的內容,再加上頻繁地閱讀實務判決,才能夠更具體的掌握地法律上的操作!下次我們將從第三審開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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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書的製作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4條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在第二審判決書的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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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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