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行詐騙案猖獗,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洗錢,為杜絕人頭帳戶的流通,洗錢防制法於2023年6月時修正,增訂第15-2條規定,對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者,由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先裁處告誡。
但若五年內再犯,又或是約定或收受對價,以及交付、提供的金融帳戶達三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於違反規定者,其帳戶功能和欲開設新帳戶,在期間內都會受到限制。
裁處告誡是一種行政罰。簡單來說就是一種警告,要你以後不可以再犯相同錯誤,並非屬於刑罰。
或有誤解認為,依修法後之規定,提供人頭帳戶要先裁處告誡,並沒有刑事責任。但此為錯誤見解,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的增訂,是將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獨立成罪,在五年內再犯、約定或收受對價,以及交付、提供的金融帳戶達三個以上者,皆有刑事責任,而未有先裁處告誡之適用。
此外,實務見解認為,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的增訂,屬於獨立於一般及特殊洗錢罪的截堵性處罰規定,與行為人是否構成一般及特殊洗錢罪之判斷不生影響。故如行為人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使用行為,同時構成一般洗錢罪或特殊洗錢罪之幫助犯,仍可論罪。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2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