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15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社區規約可以約定禁止經營宮廟嗎?可以要求宮廟遷離嗎?

某大樓社區為了保護社區安寧,是否可以在規約約定「禁止經營宮廟、神壇、改運、消災、問事及賭博性質之遊藝場及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營業」?如果有住戶違反規約經營宮廟,是否可請求遷離?

住戶規約與宗教自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建物的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以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以及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故基於住戶自治原則,對於公寓大廈就住戶專有部分之利用,為了維護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仍可以規約限制。

實務見解認為,宮廟等宗教活動常有噪音、焚香、信徒聚集等情況,顯然會影響居住環境而涉及公寓大廈住戶的共同利益,規約禁止經營公廟、神壇,並未侵害宗教自由、財產權,此規約約定有效。

強制遷離

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住戶違反規約情節重大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但因強制住戶遷離影響住戶甚大,所以須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於3 個月內仍未改善時,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結論與提醒

案例中的某社區為了維護社區之安寧以及避免人員進出之複雜,得在規約中約定「禁止經營宮廟、神壇、改運、消災、問事及賭博性質之遊藝場及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營業」。如有住戶違反規約經營宮廟,該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但在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前,須先行促請住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時,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方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此外,如果該名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尚有依公寓大廈依管理條例第22條第2 項規定,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最後手段。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29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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