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14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津貼內含加班費 以運輸及保全業為例!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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