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版的香港《亞洲週刊》第38卷第6期第42頁,有一篇專題報導,題目是「韓國狗肉爭議方興未艾」。內容概要記述南韓國會於今年1月9日通過「狗肉禁令」,定自2027年1月開始施行,禁止為烹飪而宰殺狗的一切行為,如有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圜(目前匯率換算約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法案強調其目的在於促進實現動物權利的價值觀,追求尊重生命和人與動作的和諧共處。此事對於該國具有二千餘年傳統的狗肉文化產生衝擊。
讀了這篇報導,作者要把我國現行法律禁止狗肉的相關規定,向大家提供簡略說明:
按照《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如有違法宰殺犬、貓者,依該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罰金。其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者,依該法第27條第6款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上述法條是民國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的內容。由此可知,違法殺狗是犯罪行為;而買賣、食用或持有狗肉(包括內臟及含有狗肉成分的食品在內)者,要受到行政罰鍰的處罰。刑事責任部分,應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法院審理判刑;罰鍰,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農家習俗,會用大紅紙書寫「六畜興旺」字樣,貼在獸稠,討個吉利。參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註釋,六畜,是指馬、牛、羊、雞、犬、豬六種牲畜而言。或許有人質疑,為什麼其中唯獨對「犬」特別保護不許吃食呢?其實《動物保護法》這部法律,早在民國87年11月4日即已公布施行,最初的條文雖然並未特別列出「犬、貓」,但在第12條的立法理由第六點中,指明「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這就已經提供了答案。該法第3條第5款把「犬、貓」列為供伴侶之目的而飼養之寵物,社會文明取向,它們既是家庭成員,怎能宰殺吃食呢?
〔附註〕參考「百度百科」的資訊,中國大陸已經提出「反虐待動物法」草案的專家建議稿,目前尚未進入立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