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負責人課堂筆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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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遺產不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水下文化遺產、世界記憶、文化多樣性,彼此隸屬聯合國不同公約;1972年通過世界遺產公約(世遺皆為有形),1992年成立了世界記憶計畫,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2003年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通過「文化多樣性」公約。


2.UNESCO 與ICOMOS、IUCN之關係:登錄世界遺產,須由簽署《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提出,提出後文化部分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審核,自然部分先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審核,再將評估報告送一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入選」《世界遺產名錄》(去年原訂於俄國舉行,因烏俄戰爭停辦,今年於沙烏地阿拉伯舉行9/10~9/25)。


3.《文資法》發展歷程:1922年日治時期《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30年中華民國《古物保存法》(1949年後無主管機關)→1977年林安泰古厝事件(促成保存論述成型)→1982年《文資法》立法(2/3抄日本)→2005年第五次修法(納入保養思維)→2016年第七次修法(一半以上條文重寫),預計今年第八次修法。


4.截至今年4/10,共計國定古蹟109件、縣市定古蹟916件、歷史建築1706件、紀念性建築18件(2016年修法才新增)。


5.國定與縣市定之差異:僅有主關機關不同,其餘皆相同。


6.指定制與登錄制之差異:指定為由上而下,登錄為由下而上;由名稱可辨別,如:縣市「定」古蹟→國「定」古蹟,縣市「定」考古遺址→國「定」考遺址,縣市「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等為指定制;聚落建築群→「重要」聚落建築群,史蹟→「重要」史蹟,古物→「重要」古物,及所有無形文資皆為登錄制。


7.有形文資競合與非競合關係:競合關係即不可複合式指定,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不可重複。非競合關係即可複合式指定,如: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


8.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差異:兩者皆是價值優先,價值無優劣,古蹟較具普世性價值,歷史建築則較具地域性價值。


9.《 文資法》第24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之「原有形貌」為經文資審議會決議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若修復實現場與該計畫不一致時,同樣回到文資審議會決議。


10.文資再利用方式最多為自營經管(77%),其次為委外經營(20%);再利用方式最多為藝文展示(47%),其次為賣店(11%)、辦公場所(10%)、餐飲(9%)。

20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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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别人尊重我,是因為我很優秀,後來才明白,别人尊重我,是因為别人很優秀。」——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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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資產的存在模式   在「不幸的存在」下茫然、精神匱乏的現代人,文資是否同樣具有某種神聖性的功能?文資是否可作為一種信仰?是否有屬於文資的存在模式?   筆者欲談論的文資非狹義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的法定文資,而是廣義的,任何具體存在,經歷過一段生活史,並具有反映某文化面向
(三)神聖的自然   人由自然生成,自然由宇宙生成,宇宙由神生成,故人亦由神生成。對宗教徒而言,世界總是呈現超自然意義、顯示神聖的模態。然而,神的神聖性如何通過宇宙(世界)的結構展示出來?甚至被人所理解、模仿?伊利亞德分別以「天」、「水」、「地」說明自然背後的宇宙象徵結構。   
前言   《神聖與世俗》(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e: The Nature of Religion)於1957年出版(法文版),作者為宗教史學家、哲學家伊利亞德(Mircea Eliade, 1907—1986)。伊利亞德認為神聖與世俗是人類生命存在的兩種基
  北市文化局於本週二(25)上網公告了6月26日大安區「濟南路 3 段 50 號」文化資產價值案之文審會紀錄,當日結論為登錄歷史建築,此為本案第四次登錄為歷史建築。此前共歷經五度提送文審會、三度登錄歷史建築、三度經法院判決撤銷。然而,細看其快八百字之登錄理由,筆者認為後續華南銀行還會再向北
四、高院第三次判決撤銷   在第四回合訴訟中(2021年9月30日),華南銀(原告)主張:   1. 程序瑕疵:第6屆北市文審會(任期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外聘委員中有4名委員已任第1至5屆委員,違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之兩次連任為限規
二、高院第二次判決撤銷   本案於2017年1月12日專案小組第二次會勘;2017年2月22日召開第三次文審會,登錄歷史建築;2017年4月24日第二次公告之登錄理由如下:   1. 基地東側緊臨中華民國空軍總部,沿濟南路兩側區域為1960年代美援時期住宅建築群落分布所在,內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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