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0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要一塊給五毛? 律師觀點 / 私人借款的陷阱與常識

江湖救急,所在多有,然而許多民眾需錢孔急不得已須向非金融機構借錢時,時常發生被以各種名目去預扣,導致可能藉100萬,實際只拿到七八成的狀況,那這樣做的借款錢莊是對的嗎?

以下分享三個重要觀念給大家:


一、借貸契約的成立僅限於雙方講好且實際有給錢的部分

就是說雙方必須講好要借貸的金額且實際交付的金額也必須一致,因此假如發生借貸契約寫100萬,實際上只交付60萬的情況時,發生爭議時,原則會被認定雙方借款只有60萬,錢莊不得以預扣利息或手續費等作為理由。


二、法定利息超過週年%,無效

依據民法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六十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即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且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因此若攤算下來月息應以1.3%為合理,超過部分之利息,錢莊自始並無收取權利,因此若錢莊表示還款要先抵沖利息,或透過本票請求時,務必異議。但需注意,#合法申請登記之當鋪業者,週年利率可達30%


三、超過法定利率,在一定要件下可能構成刑法344條之「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係規定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其構成要件,雖然消費借貸是社會常見之交易型態,借用人借款之理由亦有多端,難一概論之,但向他人借款本就需要承擔利息,為避免因借款造成經濟上之負擔加重,理性之人無不審慎比較各個借款機構是否需提供擔保、要求債信、利息數額等情,以決定是否及向何人借款,在明知貸與人要求高額利息,仍願向其借款,實非事理之常,其中緣故或因已不符合其他借款機構要求之債信擔保條件(借無可借),或因急於用錢以度燃眉之急,或因無處可借,均與刑法第344條所指「急迫」、「難以求助」要件相符。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小老闆因款項收不到,又為了支付員工薪水以及代墊廠商支出等,在銀行端已經借不出來,走投無路才會走向地下渠道借錢,這時當錢莊以顯不相當重利趁火打劫時,就可能成罪。


江湖救急,每個人或親友都有可能會碰到,這是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度過難關,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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