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糖律師的勞工法律須知(一)年終獎金是不是一定要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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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所得為大多數老百姓的主要收入來源,勞資關係的和諧相當程度影響到家庭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謂重中之重,許多時候勞資對立來自於彼此間對於相關法規的不熟捻,作者目前為台南執業律師,經手許多勞動相關的糾紛,開設這一個專屬於勞動事件的專欄,以定期更新的方式提供常見勞資問題給勞工與雇主朋友們參考,希望對各位能有所助益。

Q:雇主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傳統上,雇主在過年前,通常都會發給勞工年終獎金或紅包,以酬謝勞工一年以來的辛勞,俗稱「年終獎金」。此項獎金本屬恩惠性給與,給不給或給多少都由雇主決定,但也許習慣成自然,當雇主因營運狀況不佳,沒辦法發給年終獎金,或是縮水時,多會引起勞工的不滿。由於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並未強制雇主無論盈虧均應給給勞工年終獎金,除非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先行約定年終獎金發給方式,否則雇主並無給付年終獎金之義務。

Q: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是年終獎金的依據嗎?

  • 「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定有明文。
  • 而依據勞動局的解釋: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 法院多數實務見解: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對勞工所為之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明確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即非屬經常性發放之工資的意思)。
  • 雖法院實務見解與勞動局均認為勞基法第29條並非年終獎金之法源依據,但這項「獎金」依照條文意旨只要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雇主即應發放:
  1. 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
  2. 公司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上有剩餘時
  3. 勞工全年無過失
  4. 結算時勞工「仍在職」(此部分稍有爭議)

結論:建議與雇主在一開始就約定好年終獎金的發放與標準

  • 年終獎金基本上並無直接法源依據,因此法院判斷上最終還是回歸到雙方的勞動契約、相關辦法或公司章程來看,而對勞工而言最沒有爭議的就是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表明年終獎金的發放為經常性,例如常見的:保證年終X個月的記載,這樣一來就不用爭執是否符合上述的要件,也不用去爭執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的問題唷。並且年終獎金的計算也最好是要記載清楚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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