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談扁案與特赦

    今天有多家媒體報導,扁案特赦由於行政院總辭改組而未能進行相關作業。這個熱門新聞,吵嚷了十幾天,暫時告一段落。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這在《憲法》第40條有明文規定。其中「依法」二字,是指《赦免法》而言。

    廣義的赦免,有上述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四種。其中的「特赦」,依照《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由此可見,特赦是赦刑不赦罪,以維持有罪定讞准免服刑為原則;僅其情節特殊者,方能考量是否把原案的「罪」與「刑」一併宣告為無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理由的第三段之(一),載有以下文句,摘錄以供參考:「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量,特別予以寬免罪罰⋯⋯實際運作上,赦免係以行政權的作用,變更了司法權的結果⋯⋯」。

    《赦免法》是在行憲後相隔五年,經立法院第1屆第11會期第2次會議完成三讀程序,於民國42年3月7日公布施行的。七十多年以來,總統依照《憲法》及〈赦免法》行使特赦權的案例不多。茲擇要說明如下:

    最早的一件特赦案例:受特赦者是蔡興,犯了過失致人於死之罪,由於本人從事敵後工作有功,其所受宣告的有期徒刑五月,獲得免除執行。(刊登總統府公報第1589號)

    人數最多的特赦案例:受特赦者是施明德等20人。內有施明德等9人,由於涉及美麗島事件,被定性為「政治犯」,情節特殊,原受叛亂罪刑均經特赦宣告為無效。其餘11人則僅免除其刑之執行。(刊登總統府公報第5250號)

    人數次多的特赦案例:受特赦者是黃嘉明等19人。彼等皆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軍中拒穿軍服拒受軍事訓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經判處抗命罪刑定讞入監服刑。由於《替代役實施條例》的公布施行,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者已可申請服替代役,先前服刑中的「宗教良心犯」不宜繼續囚禁,遂予特赦均免除其刑之執行。(刊登總統府公報第6370號)

    貪污犯的特赦案例:受特赦者是退役少將韓豫平及前士官張淯森,被訴詐領漢光演習加菜金經判處貪污罪刑(韓豫平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張淯森判刑1年宣告緩刑3年)確定。由於所得金額僅為新台幣2880元,罪刑顯不相當,情節特殊,在檢察官尚未指揮執行前,原受罪刑之宣告即經特赦宣告為無效。(刊登總統府公報第7599號)

    先經特赦免除服刑再由法院改判無罪的案例:受特赦者是布農族山地原住民王光祿,被訴非法持有槍枝(獵槍)及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經判處罪刑確定。由於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獲得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總統府公報第7542號)惟因有罪部分未獲特赦,再經最高法院改判無罪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扁案特赦暫告停頓,今天有媒體揣測,或許與能否將罪及刑兩者一併宣告無效未獲共識有關(見今天聯合報、中國時報,均為A4版)。扁案與上述原住民王光祿一案,情節全然不同。果真只赦刑而不赦罪,想要進一步推翻貪污罪的認定,難度極高。究竟內情如何,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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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已退休的某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專長領域是刑事法。加入方格子作者羣,配合法律時事新聞,提供簡要解說,盼能普及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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