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3|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50 <勞基法 - 工資補償 & 工資終結補償>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每個月發薪日給
  • 屬於補償金而不是工資,因此免納所得稅
  • 雇主還是要幫勞工提勞退 6%
  • 不能工作:若雇主要讓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工資終結補償

若同時滿足以下 3 條件

  • 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
  • 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 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

雇主可以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不會影響雙方的勞動契約


PS 若超過 2 年,雇主持續每月給工資補償,給了 5 個月,但後來終於決定用工資終結補償,那雇主要給 35 個月,還是 40 個月? →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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