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謹按典權之定義,係以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有使用及收益之權。故第774條至800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亦得準用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