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96條(質物之返還義務)(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6條(質物之返還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理由:

謹按動產質權之效用,原為擔保債權,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故質權人於質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交付質物權利之人,如有出質人或質物之所有人等是。此本條所由設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