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83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3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96.03.28修正公布)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理由:

配合本章已分為三節,酌作文字修正,且為期周延,將「法定抵押權」修正為「其他抵押權」,俾使以礦業權、漁業權等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或其他特殊抵押權之準用,民法上亦有依據。

【原條文】(抵押權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本章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

理由:

謹按前條之抵押權,係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及法定抵押權,標的物之發生原因,雖與普通抵押權不同,然其性質效用則一。故本條特明定準用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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