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18.11.30制定公布)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62條理由謂抵押權者,從物權也,非隨所擔保之債權,不得讓與,亦不得為他債權之擔保。若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而為他債權之擔保,或債權人為同一債務人之他債權人之利益,得讓與或拋棄其抵押權及次序,非唯於實際上無益,且有使法律關係趨於繁雜,故本條禁止之,以防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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