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查民律草案第1045條理由謂各共有人,於不害他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內,得行使其權利,故共有人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應有部分供擔保之用,且共有人之債權人,得扣押其應有部分。但變更共有物(變更物之本質及其用法),或讓與他人或以其供擔保之用,必須他共有人同意,始能為之。故特設本條以定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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