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性別看似只是一個簡單的分類,卻在社會權力的結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男性與女性僅僅因為生理上的差異,卻在職場、家庭和社會中擁有截然不同的地位與權力。這種權力的不平等,不僅框住了女性的發展空間,還助長了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等問題的發生。然而,這背後的真相遠比我們所見的更為複雜。為什麼性別會成為權力分配的基礎?這些看似「自然」的差異如何形塑了我們的社會?讓我們一起探討隱藏在性別與權力之間的迷局。
從「社會結構中的權力迷局:階級與權力不對等的真相」這篇文章中我們可以得知社會規範、文化期待、階層關係與權力分配背後的關係是非常複雜,並且會視當下的情境不同而產生變動的。但以大方向來窺視最初決定社會建構的關鍵性因素,我們可以將其歸類為個體所擁有的稟賦。當然在社會中除了以職業、職位等來區分階級關係以外,我們也能夠以性別的稟賦來進行區分。
男女之間稟賦的不平等是建立於天生的勞動力與生理構造的差異。首先我們先就勞動力方面來討論,男女的生理構造會受到荷爾蒙的影響而具有不一樣的功能與呈現。像是男性的荷爾蒙主要是幫助肌肉的增長,能夠擁有較佳的體力;女性的荷爾蒙主要是幫助脂肪的增長,特別是在月經快結束的時候會因為雌激素下降、黃體素升高的因素而造成脂肪量的上升,相較之下在體力方面比較不具有優勢。
雖說男女在生理機能上的差異是無可避免的,但以現實層面來看,在社會生活中這些差異正是導致男女權力不對等的主要原因。因為雄性激素的關係男性的體力相對會較好,因此在同樣時間內男性可以進行的勞動工作量較大,在高階層階級選擇勞動力時會優先選擇男性以賺取較高的利潤,對此男性作為勞動力能夠賺取較高報酬,在由稟賦進行分工的社會裡較有優勢。
相對而言,女性的生理機能會因為需要孕育新生命,將更傾向於促進脂肪的積累。同時女性每個月都需要經歷月經的週期循環,當月經即將結束時雌激素水平會下降、黃體素升高,而導致脂肪量的增加。這些生理上的差異使得女性在體力方面通常無法與男性匹敵。所以造成在整個社會中,男性在相同的階層內就會因為所擁有的稟賦較多而相較於女性具有較大的權力,即便是在擁有同樣資源稟賦的階層內相互比較男性作為勞動稟賦較高者還是具有相對優勢。
這些天生的生理差異在社會中卻會因為各種現實面被過度放大,成為合理化權力不對等的基礎,成為分配社會資源和機會的不平等依據。由於男性在體力上的優勢,在某些以勞動力為核心的社會分工中,男性通常更容易獲得高報酬的工作,特別是在體力要求高的職業領域。這種社會結構進一步強化了男性在職場上的優勢地位,因為在同樣的工作時間內,男性能夠完成的勞動量更多,產出更高,這使他們在競爭中獲得了更多的機會。
長期而言,因為稟賦而促成男性「強者」和女性「弱者」的形象,男性因為常處於優勢地位不僅會成為滋養性騷擾事件發生的土壤,還會因為女性在各個領域中的發展限制使之難以為自己辯護或拒絕不當行為發生的悲劇,促使了性別不對等現象持續在社會當中發酵。這種不對等的權力結構不僅會影響勞動市場的分配,還會加深社會對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強化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現象,進而從性別刻板印象促成性別歧視的問題,提高了性騷擾事件發生以及被合理化的可能性。
性騷擾本質上也是屬於權利壟斷的一種,加害者利用自身的權力控制和支配他人,迫使受害者服從或滿足他們的需求,以達到期望目標或結果。
性騷擾事件不容易被揭發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受到階層地位不同而造成權力不對等的限制。權力的不對等會造成當下及後續受害者因為畏懼對方、害怕自己的生存條件可能受到威脅,而造成受害者不敢尋求外界幫助的情況。甚至即便是受害者已經勇敢地為自己發聲了,也經常會因為管理階層會偏袒階級地位較高的加害者、以組織整體的利益作為考量,而將其行為合理化,避免性騷擾事件被證實使公司或是加害者的留下案底。這樣的事件經驗不但會造成受害者日後在遇到相同的困境時不敢再開口尋求幫助,其他身處於相同環境的人也會因為看見這樣的先例而不敢為受害者發聲,或是當自身遇到同樣的困難時也會退縮。
社會中常見的性騷擾事件受害者往往都是在當下階級與權力關係屬於低位者,目前在國際上仍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具備完善的程序能夠全權保護在性騷擾事件中弱勢的一方,包括事發前的預防與事發後的權力維護。在加害者與受害者交往的過程中,即便受害者深深地感受到對方的行動已經破壞了自我對於社會規範的認知,但出於各種因素,包括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保證人生安全、保證評判人能夠公正地做出判決使其名譽部受損等,使得受害者不能夠行使社會規範賦予其指責並修改對方行動的權力,只能繼續克制自我意識做出能夠迎合對方的行動。
也就是說,即便受害者已經感知到了對方的行為是出於不當的意圖或是因為對方的行為感到極度的不適,但卻會需要綜合考慮對方的社會地位較高、權力較大等等不利於自己的因素,無法單純地只針對這個事件當中的行為去進行提告。
性騷擾事件背後所隱含的權力關係是非常複雜的。前面幾段我們已經說明了決定個人權力多寡的關鍵是其稟賦,社會會依照其稟賦進行階層的劃分,再依所屬的階層配給權力。然而在現實中,雖然社會規範會造成已受社會化之個體對於社會中各個角色有既定的期待和權力分配的印象,但事實上任何個體都會需要同時扮演多種不同的社會角色,因此不管是生理性別上的男女之別,亦或是職場中上對下的身分關係,都沒有絕對的權力關係存在。
簡單來說,社會上不存在絕對的權力關係,一個特定的社會角色可能在某個環境中屬權力較大者,但換到另一個情境下就會成為相對弱勢者。藉此,身為旁管者時不應該以特定身分的權力關係作為判斷性騷擾事件中受害與被害者的依據,更不能以此作為批評受害者的理由。
以過去求學時的經驗為例,曾經有一位男學生因為人際關係佳、體格較高壯、外貌姣好等因素,使他在同儕當中的階層較高擁有較大的權力。當他對女同學做出或說出帶有性騷擾意味的言行時,往往會因為上述的原因導致女同學的狀況被他的朋友們否認,主要是以玩笑話、勸對方檢討自己樣貌、認定對方是在幻想作為事件的結尾。但這名男同學在面對女教師時,卻因為對方掌握自己分數的決定權而屬於權力較低者。當女教師坐在他的腿上對他又摟又抱時,他雖然感受到不舒服但在當下卻無法拒絕,只能任由女老師擺布。
在這位同學的經驗中我們可以證實不是只有單一性別會受到性騷擾,也不是只有特定的對象會被性騷擾,但做出騷擾行動的一方都是在那個情境下有著相對優勢的個體,仗著自己有形或無形的權力使得受害者沒有拒絕的權利。以權力作為實行性騷擾的手段這種類型的事件至今仍在社會上層出不窮。
當權力的不對等被合理化,性騷擾事件不僅更容易發生,還更容易被社會所忽視或淡化。這不僅僅是個別事件的問題,而是一個系統性的不平等,反映了深層次的社會結構問題。因此,要解決性別不平等問題,不僅僅是改變社會對勞動力的看法,更需要重新審視我們如何看待性別稟賦與權力分配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