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鐘點老師的獎酬,究竟屬於稿費(9B),還是薪資所得(50),有著清楚的界定:
一、稿費(9B):
身分具針對性:專家、學者
講述具針對性:專題之演講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超過2萬,預扣10%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無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2萬,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稿費(9B)一年18萬免稅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大學教授,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
二、兼職薪資所得(50):鐘點費
身分不具針對性:授課人員(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
講述不具針對性:訓練班、講習會,或類似之活動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預扣5%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有;(給付薪資-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補充保費費率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跑班老師,定期每週三下午,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
由此可知,補習班、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應屬兼職薪資所得(50)居多。
再者,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包含: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勞退金提繳,則需看補習班、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是雇傭關係,還是委任關係而定,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