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司法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人!

司法制度的核心挑戰來自於人性的不完美,即使有再完善的制度,最終執行的依然是人。而這種人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在擁有裁量權的法官身上,可能會對公平正義構成威脅。

以下是我的觀點的分析和補充:


一、司法應建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

  1. 公平正義的意涵
    公平正義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法律遵守,更是對結果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追求。
    • 程序公正:確保所有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防止任意性。
    • 結果公正:讓裁決符合事實與法律,避免冤案或錯判。
  2. 人性與制度的矛盾
    人性不可避免地帶有偏見、情感、私心等特質,因此再理想的制度若沒有嚴格的監督與規範,都可能被濫用。

二、心證不能「自由」,而應受證據法則規範

  1. 心證的本質
    心證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根據證據形成的內心確信。但「自由心證」的問題在於,過多的自由裁量可能導致主觀化、隨意化,甚至偏離事實與法律。
  2. 證據法則的強制性
    • 法官應依據具體、明確的證據法則進行判斷,例如證據的合法性、可採性、證明力等,避免任意取捨或曲解。
    • 證據法則的適用應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唯一合法途徑,任何脫離證據法則的判決都應視為違法。
  3. 裁量權的限制
    • 將自由心證改為受規範的「證據法則心證」,可以大幅降低法官濫用裁量權的空間,確保判決更加客觀、公正。
    • 對於不按規定操作的行為,應建立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司法透明與問責。

三、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

  1. 防止濫用權力
    • 給予權力就必須設立制約機制,否則權力極易被濫用。
    • 對於法官裁判權的行使,應建立內部與外部的雙重監督機制,例如加強上級法院的審查職能、允許媒體與公眾的監督。
  2. 透明的裁判過程
    • 判決理由應詳細說明證據的採納與評價依據,確保心證過程清晰透明。
    • 建立數位化審判記錄,讓每個裁判環節都可被檢視與追蹤。

四、結論: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人性管理

最終我堅定相信「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自由及空間」,這是為了強調制度設計中應降低人為干預的可能性。以下是幾個落實建議:

  1. 立法層面:修訂相關法規,將心證標準明確納入證據法則範疇。
  2. 執行層面:加強法官的專業能力與法律素養,並建立獨立機構對裁判過程進行監控。
  3. 監督層面:透過公眾參與、媒體曝光等方式,增加司法透明度,減少隨意性。

最終,司法的公正性與可信度,需要制度的嚴密設計與執行者的高度自律並行,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的理念。

題外話:

某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庭上跟告訴人說:你講得話再多也沒有用,只有記載筆錄上才有用!言下之意就是要不要記在筆錄上是法官說了算即便是刑事訴訟有規定要如實登錄當事人的話但法官卻可以無視規定一個字都不記載或者選擇性登載!這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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