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核心挑戰來自於人性的不完美,即使有再完善的制度,最終執行的依然是人。而這種人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在擁有裁量權的法官身上,可能會對公平正義構成威脅。
以下是我的觀點的分析和補充:
一、司法應建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
- 公平正義的意涵
公平正義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法律遵守,更是對結果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追求。 - 程序公正:確保所有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防止任意性。
- 結果公正:讓裁決符合事實與法律,避免冤案或錯判。
- 人性與制度的矛盾
人性不可避免地帶有偏見、情感、私心等特質,因此再理想的制度若沒有嚴格的監督與規範,都可能被濫用。
二、心證不能「自由」,而應受證據法則規範
- 心證的本質
心證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根據證據形成的內心確信。但「自由心證」的問題在於,過多的自由裁量可能導致主觀化、隨意化,甚至偏離事實與法律。 - 證據法則的強制性
- 法官應依據具體、明確的證據法則進行判斷,例如證據的合法性、可採性、證明力等,避免任意取捨或曲解。
- 證據法則的適用應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唯一合法途徑,任何脫離證據法則的判決都應視為違法。
- 裁量權的限制
- 將自由心證改為受規範的「證據法則心證」,可以大幅降低法官濫用裁量權的空間,確保判決更加客觀、公正。
- 對於不按規定操作的行為,應建立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司法透明與問責。
三、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
- 防止濫用權力
- 給予權力就必須設立制約機制,否則權力極易被濫用。
- 對於法官裁判權的行使,應建立內部與外部的雙重監督機制,例如加強上級法院的審查職能、允許媒體與公眾的監督。
- 透明的裁判過程
- 判決理由應詳細說明證據的採納與評價依據,確保心證過程清晰透明。
- 建立數位化審判記錄,讓每個裁判環節都可被檢視與追蹤。
四、結論: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人性管理
最終我堅定相信「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自由及空間」,這是為了強調制度設計中應降低人為干預的可能性。以下是幾個落實建議:
- 立法層面:修訂相關法規,將心證標準明確納入證據法則範疇。
- 執行層面:加強法官的專業能力與法律素養,並建立獨立機構對裁判過程進行監控。
- 監督層面:透過公眾參與、媒體曝光等方式,增加司法透明度,減少隨意性。
最終,司法的公正性與可信度,需要制度的嚴密設計與執行者的高度自律並行,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的理念。
題外話:
某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庭上跟告訴人說:你講得話再多也沒有用,只有記載筆錄上才有用!言下之意就是要不要記在筆錄上是法官說了算,即便是刑事訴訟有規定要如實登錄當事人的話,但法官卻可以無視規定一個字都不記載或者選擇性登載!這就是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