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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壹、案例事實:
A是家中排行老三,父親早年過世,母親中風多年,A長期在病榻前細心照料母親。母親生前在銀行存有一千萬元,後來病逝。母親一走,A立刻拿著她生前的存摺和印章到銀行,把這筆一千萬元一次領光。事後,A的大哥和大姊發現A未經通知便把錢全領走,認為這行為不僅違法,還侵害了他們的繼承權,於是向地檢署提告。A被檢察官起訴,在法庭上也坦承確有此事,但辯稱這筆錢是拿來辦理母親後事。不過法院不採信A的說法,最終判他有罪。
貳、案例解析:
一、A可能面臨的刑責:
(一)A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 依法律,A的母親屬於民法所稱的「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在法律上能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不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即告終止。
- 一旦A的母親死亡,其法律地位便不復存在,已非「權利主體」。這時,A若還拿著母親生前的存摺和印章去銀行提款,並在提款單上以母親的名義簽蓋,提交給銀行領錢,這一連串的行為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以及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若A使用的是金融卡至提款機領款,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如果A是用母親的金融卡透過ATM提款,那麼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之2第1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詐欺罪。
二、A也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占罪:
(一)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在母親過世之後,她留下來的所有財產依法就是A、大哥與大姊三人「共有」,任何一人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皆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二)A私自提領母親的遺產,不但沒經大哥與大姊的同意,還把整筆錢全提走,等同於把本來屬於三人的財產獨佔,因此A不僅面臨偽造文書的問題,還可能構成侵占罪的刑責。
三、法院為何不採信A的說詞?
A雖然主張那筆錢是為了辦理母親喪葬費,但從常理判斷,一般後事費用大約在六十萬元上下,而A卻一次領走整筆一千萬元,金額明顯不成比例。這樣的說法,很難說服法官相信他真的是為了母親的喪葬開支。
四、A的大哥與大姊可提民事訴訟,主張繼承回復:
(一)A擅自提領全部遺產,已經侵害大哥與大姊依法應得的繼承權益。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要求回復被侵奪的遺產。不過這裡要注意,「繼承回復請求權」是財產權,而非身份權,意思是說,大哥與大姊的繼承資格並未被奪走,受損的是他們應得的遺產,因此他們可針對A提起民事訴訟。
(二)另外,大哥與大姊也可另行主張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原屬共有的財產。
參、結論:
本案是社會上經常出現的真實情境。在法律層面,A確實站不住腳;但從「情」與「理」的角度來看,A長年辛苦照顧臥病的母親,最終卻反被兄姊提告、官司纏身,實在令人感慨萬千。
長期照顧者往往為了照顧父母,犧牲工作、貼身照料,父母一旦過世,卻無法動用父母的存款,就很容易陷入經濟困境。如果A的大哥與大姊平日未曾奉養母親,也沒給A任何金援,甚至連探病都沒有,如今卻跳出來爭產,實在很難讓人心服。
因此,筆者真心期盼未來立法者能在制度上做出調整,還給長期照顧者一份應得的公平。至於處境類似A的人,則務必「未雨綢繆」,事前做好財產安排,避免重蹈覆轍。以下是幾點建議:
(一) 生前授權並書面明確:
母親可在生前以書面明定,授權A在她過世後可動用多少金額處理後事與生活開支,並簽名蓋章,最好還能經過公證。但即便如此,如一次領走一千萬元這種情況,恐怕還是難以自保。
(二) 分年贈與、合法節稅:
母親若想提前將存款給A,可採取分年贈與方式,利用目前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度,把一千萬元分幾年轉贈給A,既合法又可節稅。
(三) 預立遺囑、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
母親可以事先立下遺囑,明確指出要剝奪大哥與大姊的繼承權,並指明遺產全部由A繼承,最好這份遺囑也經過公證才有保障。
(四) 設立信託,彈性規劃財產:
可透過信託契約規劃財產運用,例如將1000萬元成立信託,每年撥100萬元交給A代領,為期10年,不僅能保障母親的晚年生活,也避免遺產糾紛,還能避開特留分的問題。
(五)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
可把存款購買人壽保險,由自己作為被保險人,指定A為唯一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120條,保險金歸屬受益人個人財產,不屬於遺產,也不受特留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