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常聽到「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這兩個名詞,但卻不清楚兩者的差別。其實,這兩種損害都可以請求賠償,但所依據的法條、成立要件、時效規定並不相同。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依據與實務重點,幫助你快速了解這兩項制度的差異與請求方式。
什麼是離因損害?
根據《民法》第1052條與第184條,離因損害指的是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 具體事由:包括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另一方等。
- 請求人:通常由原告向有過失的配偶請求。
- 賠償範圍:醫藥費、看護費、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
- 時效:須在知道侵權事由 2 年內提出,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民法第197條)。
什麼是離婚損害?
根據《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是因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 具體事由:如配偶外遇、長期施暴、不當親密行為等。
- 範圍:主要是非財產上的精神賠償,且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 金額認定:法院會依雙方身分、經濟狀況、過錯程度與精神痛苦斟酌判定。
- 時效:請求時效為 15 年(民法第125條)。
請求的時間與實務重點
- 離因損害:可於婚姻存續中、離婚訴訟中或離婚後提出。
- 離婚損害:必須在判決離婚後提出,或於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
- 實務提醒:若僅單方認定婚姻破裂,仍須提供具體證據(如暴力紀錄、曖昧對話、醫療證明),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雖名稱相近,但適用的法律依據、請求時點與時效都不同。若你正面臨婚姻破裂或考慮訴訟,務必先釐清兩者差異,並蒐集足夠證據,才能在法院爭取到最大保障。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因時效或程序錯誤而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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