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台灣勞工社會保險體系概覽與強制性原則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是一項,由多項法律制度構成,旨在保障勞工在就業、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失業等不同階段的基本生活與權益。
此制度不僅涵蓋了傳統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更與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制度共同構成了對勞動者的全面保障網。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給付:
普通事故保險(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與
職業災害保險(含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然而,許多雇主常對「未滿五人公司是否需要投保」產生迷思。
事實上,除了傳統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對僱用人數達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具備強制性外,其餘三項重要保障,包括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皆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均屬強制性法律義務。
以下是針對四種常聽到與勞工相關的保障,其核心的概要。
1. 勞工保險: 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
2. 就業保險: 旨在保障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促進就業。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獨立立法,強化職災保障。
4. 勞工退休金: 雇主強制提繳的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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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義務、對象與保費分擔機制
2.1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的投保義務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達五人以上的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為所屬勞工全部參加勞工保險。
即使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不得中途退保。
對於僱用未滿五人的事業單位,雖然非屬強制投保單位,但法律允許其準用本條例規定,自願為員工投保,以確保員工獲得普通事故保險的保障。
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是勞工在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時的主要經濟來源。
•投保義務與對象: 僱用勞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強制投保。
•保費分擔: 雇主70%、勞工20%、政府10%。
•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普通傷病給付、普通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普通事故死亡給付。
•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按年資計算,旨在保障老年生活。與勞退金(個人儲蓄)是兩種獨立的制度,退休後通常是同時擁有。
2.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的全面強制性
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職災保險已從勞工保險中獨立出來,並確立了不論僱用人數,雇主皆須為員工投保的強制性原則。
新制職災保險的效力從員工到職日起算,對勞工權益提供了更強大的保障。
即使雇主未及時申報加保,勞工在發生職災意外時仍可請領相關給付,而勞保局將先行給付後,再向未依法投保的雇主全額追償。
•強制對象:不論僱用人數,雇主皆須強制為員工投保。
•保費分擔:全部由雇主負擔(100%)。
•新制優勢:
(1) 擴大納保範圍,涵蓋幾乎所有勞動者。
(2) 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7萬2,800元,保障更貼近實際薪資。
(3) 給付優化,例如傷病給付前2個月可領100%。
(4) 到職日生效:職災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忘記加保,勞工權益也不受損,由勞保局先行給付後再向雇主追償。
2.3 就業保險的強制加保
•就業保險:旨在保障勞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就業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在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強制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皆須強制參加。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不論僱用員工人數,雇主都應為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
•保險效力: 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即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保費分擔: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由雇主、勞工與政府共同分擔(雇主70%、勞工20%、政府10%)。
✪ 詳細資訊,請見圖表。

2.4 勞工退休金的強制提繳
•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這屬於退休金制度,而非保險。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不論僱用人數,雇主每月應按勞工薪資的至少6%,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此費用必須由雇主全額負擔,不得從勞工薪水中扣除。
勞工個人則可選擇額外自願提繳1%至6%,此自提部分享有免稅優惠。
勞工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強制提撥的個人退休金儲蓄制度,與勞工保險的養老金功能互補。
•強制對象:不論僱用人數,雇主每月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提繳退休金。
•提繳標準:雇主應按勞工月薪資的至少6%,提繳至勞工個人專戶。
•費用來源:必須由雇主全額負擔,不得從勞工薪水中扣除。
•與勞保年金的區別:勞退金是個人專戶儲蓄,勞保年金是社會保險給付,兩者獨立運作,勞工退休後可同時請領。
三、投保薪資的計算與不實申報的法律風險
3.1 投保薪資的申報與計算基準
月投保薪資是指投保單位依據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按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向保險人申報的薪資。
●在計算保險給付時,會依給付種類採用不同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1.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其他現金給付(如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大幅提高至7萬2,800元(舊制為4萬5,800元),以更貼近高薪勞工的實際收入,提升職災保障。
3.2 雇主不實申報(例如:高薪低報)的嚴重法律後果
雇主若為了節省保費而「高薪低報」或「未依法投保」,將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乃至刑事責任,且勞工同意不投保或低報的約定在法律上皆屬無效,不能規避雇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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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與建議
台灣的勞工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環環相扣的強制性制度。
對於雇主而言,正確理解並履行「四大強制」義務,是企業合規經營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高額罰鍰與法律風險的唯一途徑。
特別是《就業保險法》所提供的失業給付、育嬰津貼等保障,是勞工在面臨生活變故時的重要支柱,雇主應嚴格遵守其不論人數皆強制投保的規定。
對於勞工而言,應主動查詢自身投保紀錄,確保雇主已依實際薪資足額投保及提繳,以保障自身在失業、育嬰或退休時能獲得最充分的經濟支持。
了解法規,將法規當作經營企業應遵守的最低底限,是勞資和諧、企業永續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