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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前言
許多人以為,只要戶籍設在房子裡滿六年,且平時自己也有居住,賣屋時就能直接享有房地合一稅的四百萬元免稅額。這樣的想法看似合理,但實務上卻有不少人因此翻車。許多屋主往往在申報時才驚覺,某些條件其實並未符合,導致不僅拿不到免稅額,還需補稅並被加罰,事情瞬間變得複雜又麻煩。
因此,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一次說清楚所有需要注意的重點: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免稅?哪些地方最容易出錯?提前了解,才能有效避免踩雷。二、案例事實
A男在八年前購買了一間中古公寓,房屋登記在他名下,並將戶籍遷入,認為只要累積滿六年,未來出售時即可適用四百萬元的自住免稅額。然而,實際情況是,A男因工作長期待在外縣市,鮮少真正居住於該公寓,平時僅偶爾回去短暫停留。水電使用量一直偏低,顯示與正常居住情況不符。
兩年前,他將其中一個房間短期出租給朋友,並將該地址作為自己小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他認為這些行為不會影響自住資格,因為他“偶爾”仍會居住。今年房市回溫,A男決定出售該公寓,交易所得約四百八十萬元。他申請自住免稅額時信心滿滿,但國稅局調閱水電使用紀錄後,認定該處並無“實質居住”。此外,部分空間曾出租及作為公司登記使用,整體條件未達自住標準。最終,A男不僅無法享受免稅額,還被要求補稅並繳納罰款。
三、法律解析
(一) 自用住宅免稅的條件有哪些?
1、《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個人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於其所有的房屋及基地,或房屋的建築改良物所在的基地,且該房屋及基地或建築改良物在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期間合計滿六年者,出售該房屋及基地或建築改良物所得在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
2、《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項規定:「前項免稅規定的適用,需符合以下條件:該房屋及基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前六年內,未曾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免稅額。」
3、簡而言之,要享有四百萬元免稅額,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並在該房屋連續居住滿六年。
(2) 交易日前六年內,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過去六年內,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使用過自住免稅額。
若未達成以上任一條件,則無法適用免稅額。
(二) 常見誤區:看似符合,但實際不行
1、僅有設籍,未實際居住
戶籍僅是表面條件,國稅局重視的是“實際居住事實”。若水電費長期偏低或幾乎無使用紀錄,經調查後可能被認定未居住。
2、房屋有出租、營業用途或公司登記
即使本人確實居住於該房屋,但若房屋被用於出租、營業用途或作為公司登記地址,整體仍不符合“完全自住”條件。
3、設籍時間須連續滿六年
設籍的六年需為連續計算,並自“重新設籍當天”起算。不同時期的設籍日數無法累計。
4、設籍者非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並不代表自動符合條件。若設籍者為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人,則無法適用免稅額。
5、六年內重複出售多間“自住房”
即使每間房屋均住滿六年,但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六年內僅能使用一次”免稅額,這點常被忽略。
(三) 免稅額並非全額免稅
400萬元為所得額的免稅上限,超過部分仍需課稅。例如:若獲利800萬元 → 免稅400萬元 → 剩餘400萬元按10%課徵房地合一稅。
四、結論:如何事前準備,避免踩雷
(一) 儘早設籍,並保留居住證明,例如水電費帳單、搬家紀錄等。
(二) 避免將房屋出租或用作公司地址、營業用途。
(三) 對照相關法條確認自身條件,釐清常見誤區,避免申報時被認定不符資格。
(四) 提前了解規則,確保符合條件,避免賣屋後遭補稅與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