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法律、準備國考或閱讀法律新聞時,常常會看到「強行法」、「任意法」、「公法」、「私法」這些名詞。不少人會直覺以為:公法就是強行法、私法就是任意法,但這樣的理解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本篇文章將用清楚、好記的方式,帶你一次釐清「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分類」、「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以及兩者之間真正的關聯。公法私法區別,先看「法律關係的主體與目的」
(一)公法定義
所謂「公法」,指的是規範國家或公權力機關,基於公權力地位行使權限的法律關係。
實務與通說常用的判斷方式包括:
- 是否涉及 國家或公權力機關
- 是否存在 上下隸屬關係
- 是否以 公共利益 為主要目的
主要公法類別:
- 憲法
- 行政法
- 刑法
(二)私法定義
「私法」則是用來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核心精神在於「私法自治」。
其特徵包括:
- 法律關係雙方地位原則上平等
- 重視當事人意思與合意
- 以調整私人利益為目的
主要私法類別:
- 民法(婚姻、繼承)
- 公司法
- 商事法
強行法任意法區別,在於「能不能用合意排除」
什麼是強行法?
強行法,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當事人以合意排除或變更的規範。
其立法目的通常在於:
- 維護公共利益
- 保護弱勢一方
- 維持基本社會秩序
📌 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能違反強行法。
常見例子:
- 刑法的犯罪與刑罰規定
- 行政法的處分要件
- 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工資、工時規定
像是甲與乙約定「以器官抵償債務」,即便雙方出於自願,該契約仍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原因正是違反強行法規定。
什麼是任意法?
任意法,則是指法律規範可由當事人自行以契約或合意加以變更或排除。
其精神在於:
- 尊重私法自治
- 讓當事人自行決定權利義務內容
📌 只要不違反強行法與公序良俗,即可自由約定。
常見例子:
- 民法中關於買賣、租賃的多數規定
- 契約內容的給付方式、期限、違約責任
但要注意的是:任意法並不只存在於私法,公法中同樣可能出現任意法。
行政程序法的任意法例子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這條規定的重點在於:
- 法律允許當事人委任代理人
- 但也允許不委任,由本人親自參與行政程序
是否委任代理人,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屬於任意法規定。
強行法與任意法,和公法、私法的關聯
1.「不是對立,而是結合」
- 公法/私法:法律關係的主體與目的
- 強行法/任意法:是依「是否容許當事人合意變更」來分類
因此:
- 公法 ≠ 一定是強行法
- 私法 ≠ 一定是任意法
判斷一條法律規定是強行法還是任意法,其實只需要問自己一句話:
「這個規定,能不能被當事人的合意排除?」
- 不能排除 → 強行法
- 可以調整 → 任意法
理解這個邏輯,能讓你在閱讀法律新聞與實務案例時,看得更清楚、判斷得更精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