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應該如何定義?有些人會認為「愛是主動的給予」,有些人會說「愛是接納對方」。
這些定義雖然能幫助理解,但往往無法處理邊緣案例(例如:我們能「接納」一盆植物嗎?)。
著名的佛洛姆(Erich Fromm)在《愛的藝術》中提出了關懷、責任、尊重與了解四大要素,但他採取的是外延定義(Extensional Definition),只告訴我們愛「長什麼樣子」,卻沒說出愛的本質。
這篇文章嘗試透過屬加種差定義(Definition by Genus and Differentia)方式為「愛」下一個定義。
可以簡單地理解屬加種差定義為:
屬於什麼類別(屬) + 和同類其他事物有何不同(種差)
愛的屬是甚麼?
先列出各種愛的形式:
- 愛情、友情、親情(對人的愛)
- 對寵物、盆栽的愛(對生物的愛)
- 對死物、概念的愛(對死物的愛)
一般概念中,愛可以分為內在的情感和外在的表達。例如擁抱時感受到愛和因為對方會感到被愛而擁抱對方。
但愛必須要付出嗎?我認為不是的,你可以愛自然環境,而這個自然環境不需要你的付出也可以自然運作。
因此愛僅僅是內在的,「表達愛」是這個情感驅使我們去做的,「表達愛」不是愛本身。
但如果我有這個感受,但從不實踐,可以是愛嗎?例如喜歡一個盆栽,但從不澆水。
我認為是不可以的,因此我把愛的屬定為「一種心理傾向」。
也就是愛這種心理傾向使得我們在可以實踐愛的時候實踐愛。
愛的種差是甚麼
愛的種差是:為了被愛者本身,希望被愛者可以變成(或保持)他們潛力下的最佳狀態。
愛情、友情、親情(對人的愛)
在友情中,我們希望對方成為更加好的自己。我們希望朋友可以在事業、個人生活上成功。
那麼為甚麼要註明「潛力下的最佳狀態」?因為我們的愛不是希望他們可以胡亂地實踐他們任意的喜好。
例如在親情中,我們會希望自己的小孩發展他們特有的潛能,例如音樂、數學等等,而不是發展「犯罪能力」。
即使犯罪是他們的潛能,你也不會鼓勵他們發展。
因為發展這個犯罪潛能會導致他入獄,使得他的「犯罪能力」和其他的所有的潛能無法釋放。
在愛情中,我們希望對方成為更加好的自己。因此我們會支持對方的事業追求,會鼓勵他們發展自己的興趣。
然而對於「分手後希望對方過得不好」這種普遍的感受應該怎樣解釋?難道出現這種感受就不是愛了嗎?
感受是可以同時存在的,也就是你可以同時「希望對方變得更好」同時「希望對方過得不好」。
例如一些情況下,你會希望前任在你希望前任在專業領域獲得成功,但你希望他下一段感情失敗。
這就是你在同時有「愛」的面向和「心理上減少自己損失(沒有失去一個好伴侶)」的面向。
再者,如果兩者不能同時存在,我們就不會感到痛苦。
如果你完全不愛了,你會變得平淡,而不是繼續在乎他過得好不好。
愛的反義詞不是「不愛」,而是「不在乎」。
對寵物、盆栽的愛(對生物的愛)
對於寵物和盆栽,我們依然希望他們發展自己的潛能。
例如寵物狗,你會希望他奔跑、到處玩耍,這是他們天性的發揮。
對於單一盆栽,你也會希望他們不要枯萎,開花結果,這是植物的天性。
如果你愛的是植物的物種,那麼你可能會嘗試雜交和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在這個情況下,他們作為物種的潛力發揮了——展示物種內的形態多樣性,並發展成栽培品種。
對死物、概念的愛(對死物的愛)
如果你愛的是死物,例如一棟歷史建築,那麼他們的「潛力」必須由你本人發揮出來。例如把歷史建築重修,開放展覽。
一些情況下死物沒有發展潛力的必要,它的潛力已經充份發展,例如你愛自己畫下的畫,那麼這個情況下,保持它的潛力就是你愛的實踐,例如把畫作放在合適的温度、濕度等。
如果你愛的是概念,那麼也是需要你的實踐。例如你喜歡哲學,那麼鑽研與推廣哲學就是你在幫助這個概念成為他們可以存在的最佳狀態。

溺愛是愛嗎?
如果施愛者認知的「最佳狀態」與被愛者認知的不同,那還是愛嗎?
溺愛,例如滿足小孩所有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把狗養成不健康的體態,在我的定義下是愛的錯誤實踐。
溺愛者的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也是希望小孩可以發展自己,例如買玩具可以發展他們玩的天性。然而溺愛者沒有考慮到太多玩具反而減少他們在未來實踐自己潛力的機會,例如因為沒有練習忍耐、取捨等等的美德。
對於狗隻也是一樣,溺愛者或許認為「吃東西開心」是他們潛能的展現,而忽略了他們到處跑、到處玩耍也是他們的潛能。
溺愛者基於錯誤的認知去追求對方的最佳狀態,這是愛的錯誤實踐。
如果這種愛需要正確地實踐,必須考慮被愛者的本性,也就是他們的潛能,愛一隻狗應該讓他們到處奔跑,而不是把它當成人類嬰兒來養。
因此必須加上「為了被愛者本身」。
運動教練的「賞識」是愛嗎?
優秀的教練也會希望運動員達到最佳狀態,而且是為了運動員本身,這樣是愛嗎?
這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賞識」或「培育」應該只是單一面向的,例如只是關注他的運動能力。但愛包含所有面向的潛力,例如一個愛運動員的教練發現運動員有更加好的數學能力,會鼓勵他讀數學,而不是做運動。
如果教練有顧及所有面向,那麼是愛;如果只是顧及運動,就是賞識。
情殺是愛嗎?
如果一個人殺了愛人後自殺,這還是愛嗎?
這並不是愛。
當這個念頭顯現的時候,已經把「希望對方變得更好」這一個拋諸腦後,執念和佔有欲佔據了意識。
在失戀的例子中「希望對方過得不好」是心理自我保護的形式,壓抑了「希望對方過得好」這個無法施展的感受,兩者可以同時存在。
在情殺的例子,相當於是「希望對方無法施展任何潛能」,這個情感難以和「希望對方過得好」這個情感共存。
愛和喜歡的區別
屬加種差定義必須能區分「同屬」的其他事物。因此必須區分「愛」和「喜歡」。
區別在於喜歡更多是基於施愛者(我喜歡這朵花,所以我摘下它);而愛則是基於被愛者(我愛這朵花,所以我為它澆水)。
定義缺陷
我把對死物、概念的愛也納入愛,但其實可能是兩個概念來的。
死物的「潛力」必須透過人實踐,或許這個「潛力」隱含的是「價值」,和生物的「潛力」是兩個概念。
「愛」這一個符號只是強硬把兩個概念縫合在一起而已。語言的便利性掩蓋了心理動機的差異,我們對待生命的共情,與我們對待人類文明產物的保護欲,在底層動機上不一定是一樣的。
結語
在這篇文章中我嘗試透過屬加種差定義,定義愛為:一種心理傾向,為了被愛者本身,希望被愛者可以變成(或保持)他們潛力下的最佳狀態。
🚀 訂閱「一鴴的洞察」:拒絕廢話,提升思辨力
如果你覺得這種深入底層邏輯的分析對你有幫助,請訂閱「一鴴的洞察」。
我專注於拆解網絡環境中的裝懂術語、邏輯謬誤與社交心理。
💪加入我們,不再為無聊的內容浪費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