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逾越師生分際?真的不可行!
一、事實經過
高中接獲通報並依畢業生甲生申請啟動調查。甲生指控高三期間,原告教師利用師生信任關係發展「不對等戀愛關係」,且原告在甲生未成年時期,有未經同意摟抱及索取裸照等行為。
校方性平會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師生專業倫理」,構成校園性別事件。同時調查認定原告未能嚴守師道,性平會及教評會一致建議從嚴議處,最終依教師法規定解聘原告,且3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原告教師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二、法院怎麼說?
1. 專業倫理高於「權勢影響力」
原告教師辯稱自己對甲生沒有直接教學或評分權力,不具備影響升學的「權勢關係」。但法院駁回此說法,強調師生身分本質上就是不對等的。無論有無直接指導,教師本就嚴禁與學生發展違背倫理的戀情,特別是甲生當時年僅 18 歲(依當時民法為未成年人),這已經違反相關規定。
2. 不構成性騷擾,仍屬「校園性別事件」
雖然調查報告認定此案不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但確認原告違反防治準則中關於「性與性別專業倫理」的規定,這同樣屬於「校園性別事件」,必須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後續程序。
3. 程序合法:教評會依據調查報告處分
原告質疑校方程序有誤,認為應另行啟動一般教師調查。法院澄清:凡涉及性別事件,教評會必須且只能依據性平會提出的「調查報告」作為事實認定。校方直接依調查報告決議「解聘且禁教 3 年」,完全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毋須另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