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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點
公司強制員工要穿制服,並且規定彼此負擔比例是不可行的。這部分涉及公司對外形象(企業經營目的)、工作安全等等,要由公司「全額」負擔。
常見處理方式
- 幾年前曾待過銀行業,他們的規定是制服要由公司統一發放,並且員工要負擔一定費用,現在有許多公司仍然跟員工這樣約定,但其實「是不可行的」。雖然勞動基準法本身沒有直寫,但是在勞動部的解釋上面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公司帶有經營目的或工作安全等等,要求員工穿制服時,應該要由公司全額支付。」
- 有些公司會直接叫員工繳交保證金,當作是衣服的押金,這個部分原則上可以施行,由勞資雙方同意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約定無關係的附帶條件」,例如另外要求要如果服務未滿3年則依比例扣30%。也就是說,衣服的押金就是衣服的押金,歸還時缺件再討論賠償的金額或比例,當然也可以在一開始就寫好制服的相關價格,只是這部分仍然要回歸「誠信」,價值多少便是多少。
- 制服的存在常常是被忽視的一環,特別是在員工的部分,都認為既然公司這樣要求了,那我們就遵行吧,但是有時候我們還是要釐清到底什麼是我們的義務,否則只會造成自己權益的損失喔。
相關法令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民法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6月30日台勞動2字第34335號函釋:「……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