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必須符合的要件是「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再來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常常有爭議的會落在加班費,到底加班費算不算在工資裡?
一個禮拜加班一次,不特定期日,所以不能計算在工資裡。
一個禮拜加班兩次,且固定禮拜三跟禮拜六,屬於經常性及期待性,故須計算於工資裡。
一個禮拜加班三次,但打第二張卡,要回歸勞動契約去看,原因在於下班後再打另一張上班卡,有兼職的可能。
那算與不算影響在哪呢?
1. 勞工保險的級距
2. 勞工退休金的級距
3. 未來職業災害保險的級距
4. 資遣費的金額
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在於了解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