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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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出生到死亡,生過的病大大小小數不盡,當然有些人身體很硬朗不太會生病。
回想自己第一次請病假應該是幼稚園小班,體落多病風吹就感冒三天。
一回生二回熟,讀書的每學期一定會請個兩三次病假,只要附上診所的診斷證明,就可以回家睡覺,看電視玩電動,哈哈。
當然學習階段,看待病假並不用太認真,不過出了社會呢?當然就要照[規矩]走。
來談談所謂的[規矩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簡言之,病假一年有薪假(半薪)只有三十天,超過不給薪,但合計不能超過一年,超過三十天部分,遇假日得連續計算之。
另外時間一旦久了也會請員工留職停薪,雙方也能達成勞資和諧。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5: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提醒:若留職停薪,勞健保部分也能延後繳費。
若一年後未痊癒,當然要談的部分就是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等等的。
勞資和諧 創造良善的就業環境
以和為貴 迎接美好的善意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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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為 1.車禍調解實務 2.勞基法實務 3.社會保險的權益 每週不定時更新 以及搭配車禍實務 帶您暸解更多勞工以及車禍發生時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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