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生理假若不併入病假時,那麼薪資還是減半發給。
這會差在哪裡?
上一篇「淺談病假」有提到,若一年病假次數若超過三十天,那麼遇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就要「連續」計算為病假,而不給付半薪。
若你一年就差這麼三天達成滿「三十天」,那麼就建議「不要選擇併入病假」。要不原本給「半薪」變成「不給薪」,而且沒了「全勤」。
勞資和諧 創造良善的就業環境
以和為貴 迎接美好的善意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