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週我們介紹了「合夥」的基本法學知識,在本話我們更進一步介紹常與合夥混淆的「隱名合夥」,雖然看起來好像都是合夥,感覺差別只是其中的合夥人是隱名出資罷了,但實際上「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異其實挺大的,在本文的內容中有整理出重要的差異內容,看完就會秒懂兩者根本差很大,並不是想像中的那樣!不論是合夥或是隱名合夥都是在經營事業中常見的合作模式,多看多了解之間的權義關係,有助於理解如何選擇事業的經營模式喔!
壹、隱名合夥的意義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隱名合夥的當事人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所組成,前者為單純出資的一方,而後者則是經營事業的一方。至於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資格法律並沒有限制,自然人或是法人皆可以作為其中一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