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莊旻璇
彰化基督教醫院皮膚科主治醫師邱足滿在彰基工作長達25年,日前卻無故遭院方不續聘,立委洪申翰與相關醫療團體於6月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改善醫師工作權益,醫師勞動權等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究竟醫師的勞動條件面臨什麼問題?院方何以能無故不續聘?修法真的能改善現況嗎?本集節目邀請到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陳亮甫,一同探討事件背後的法規制度、工作環境等問題。
邱足滿非特例 醫生勞動權不受保障
邱足滿從住院醫師時期就進入彰基,在醫院服務了二十多年,卻在即將退休之際收到院方不續聘的通知。陳亮甫表示,最近一年邱醫師與院方的管理階層有工作調派跟理念意見上的衝突,但卻在契約到期時院方不願意續聘。
邱足滿遭無預警不續聘並非只是個案,彰基近年來陸續有十多位醫師離職,但並非每位都站出來發聲或向院方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兩年前屏東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屏基工會理事長詹智鈞,也被院方以擅自對外發言詆毀院方聲譽、臨床工作失職等理由不續聘,詹醫師提出訴訟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雖然法院尚未判定訴訟結果,但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認定院方有惡意打壓醫師的事實。
陳亮甫表示,從這兩個案例來看,院方大多稱自己已經過合法的程序與理由才做出決定,但實際上仍有許多可議之處。 主持人管中祥回應,上述個案顯現解聘的過程有許多模糊地帶,不論院方作法是否正確,當法規保障不清楚,就可能造成爭議。
陳亮甫也提到,主治醫師目前不受《勞基法》保障,在定期契約之下院方不需提出理由即可與醫師解約,醫師也需配合院方的需求調動工作地點,相反的,《勞基法》可保障勞工工作權益,若要解僱也會先經過一定的程序,員工遇到職災失能,公司也有義務補償,這些都是主治醫師所沒有的保障。
院方解聘醫師不須理由 雙方權力不對等
陳亮甫提到,許多醫師在簽約時不會特別留意契約上的內容,而基於互信原則,醫師會預期院方若沒有太多人事變動就會跟醫師續約,就連邱醫師也是收到院方不續聘通知,才發現原來院方不須負擔任何成本就能與醫師解除契約,這與一般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醫師合約有幾種型態,其中之一是定期契約,也就是採一年一聘、兩年一聘的方式,時間一到會與院方換約,其中也包含條款的更動,而有些契約則是寫明期滿原則上續聘,甚至不一定會與醫師重新簽約。陳亮甫表示,許多醫院對一般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會請律師、顧問給與契約上的意見,但對醫師的契約卻很鬆散,條文裡大多是籠統的敘述,例如須遵守醫院相關規定、提供服務、配合院方的工作調派等等,對於權利義務的規範不會寫得很清楚。
什麼狀況下醫師會遭院方解僱或不續聘?陳亮甫說,若是解僱的狀況通常是醫師違反了醫學倫理,或是在跟醫藥無關的領域有重大犯罪、傷害醫院名譽等事情發生,這部分與一般企業無太大差異。但,另一種不續聘的情況,醫院可以基於任何理由,包括醫師與管理階層的私人糾紛、工作調性不合等等,合約期滿就不與醫師續聘。
管中祥提到,大學老師也是一年一聘或兩年一聘,但若要解聘老師必須經過一連串複雜的審查過程,主管機關教育部也會接受申訴,但解聘醫師是否有類似程序上的保障?陳亮甫表示,以醫療領域來說目前沒有相關法規,雖然醫院會有自己的內部規定,但沒有主管機關或法律可以約束院方必須經由哪些程序通過,發生爭議後只能回頭看當初的合約,如果醫師要極力爭取通常只能提出訴訟。
工作環境改變 醫師對醫院依賴度高
陳亮甫指出,醫師面臨的工作風險其實一直以來都存在,只是過去沒有人料想到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以往,醫師擁有較好的條件,醫院對醫師的需求程度較高,因此有較高的自主性跟醫院談合約,醫院也較願意配合醫師的期待,但現在雙方關係翻轉,複雜的健保申報體系、院內跨團隊的工作模式等等,致使醫師對醫院的依存度逐漸上升,當醫師適應了院內的行政系統、人際關係後,若要轉換工作環境便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
另一方面,台灣都會區的大型醫學中心面臨到職缺不足、人力過剩的問題,醫師大多想留在大醫院工作,醫院的選擇也相對變多,在這種狀況下雙方的關係反而逆轉過來,醫師對體系的附著性越來越高,就沒有太多跟院方議約的空間,自主性也會受到影響。
醫師納入勞基法 對患者的影響?
目前《勞基法》的範圍僅涵蓋部份住院醫師,不過一開始醫師爭取《勞基法》的原因與勞僱爭議並無太大關聯,主要是面臨到工時過長、繁雜的行政事項等問題,再加上醫師的薪資待遇在健保申報制度下逐漸平庸化,待遇不如從前,部分醫師對此累積了一些不滿。陳亮甫提到,十年前開始有受訓階段的年輕醫師遇到過勞死、腦心血管病變的意外,在當時引發社會關注,為了解決過勞問題才研擬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並非所有的住院醫師都在適用範圍內,公立醫院的住院醫師很多是約聘人員身分,具有準公務員的性質,因此不適用《勞基法》。
陳亮甫表示,在推動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時遇到難以界定工時的問題,由於醫療的不確定性高,有許多緊急狀況無法被預期或估算,在這樣的情況下限制工時的意義不高,再加上有部分醫師也不希望受到工時的框限,因此當初先讓部分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即便對工時規定有不同意見,醫師所面臨到迫切性問題如解僱保障、職災,仍然是可以推動修法的面向。
醫師納入《勞基法》能否保障民眾的醫療權益?陳亮甫表示,若醫師遭受不當調動,病人便需要更換醫師或付出更高的交通成本看病,而當體系中的醫師都面臨過勞問題,也會增加醫療疏失的風險,民眾短時間內不一定會感覺到,但長期下來仍會造成深層的影響。修法不僅是保障醫師的勞動權,同時也是對於整個醫療系統的維護,有助於維持更好的醫病關係。
陳亮甫提到,住院醫師納勞基法後,衛福部曾提出修正草案,希望能在原本的《醫療法》裡修專章,也就是以類勞基法的方式保障醫師的勞動權益,然而其中牽涉到更廣泛的醫療產業,最後不了了之,希望藉由這次事件能重新讓議題回到大眾討論。管中祥表示,對於是否要修法保障醫師勞動權益,每個人的看法不同,但社會應該有更多的討論,這不僅是勞動權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系統裡的每個人是否都能得到資源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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