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促進商品銷售,往往會提供贈品或舉辦各式各樣的抽獎活動行銷。但好禮大放送,可要特別留意活動贈品、獎品的價值,以免不小心違反公平交易法。
贈品、獎品設有價值限制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的方法,爭取交易的機會。禁止企業用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的方式,進行不公平競爭。
至於所謂「不當提供贈品、贈獎」該如何界定呢?可以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的「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具體規定如下面所述。
關於「贈品」部分:
原則上依照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作為標準,決定贈品的價值範圍:
- 若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大於新台幣(下同)100元以上,贈品價值上限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1/2。
- 若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小於100以下者,贈品價值上限為50元。
例外在以下情形,可以不受上面的價值範圍限定:
- 同類商品的促銷(例如:買二送一)
- 不同商品組合銷售的套餐優惠(例如:買A送B)
關於「抽獎」部分:
原則上依照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銷售金額,決定其「全年度」抽獎活動的獎品「總價值」。假設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則依條文規定,全年度抽獎獎品總價值的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小提醒:這裡說的是全年度所有抽獎活動的獎品總價值加總,而不是單一抽獎活動的獎品價值加總。因此,商家如果舉辦週週抽iPhone、週週送幸福的活動,可要把每一週的活動獎品總金額全部加總在一起計算、判斷才行。
另外,除了全年度獎品總價值不能超過上限外,還要特別注意最大獎項的金額不可以超過500萬元。
因此,舉例而言,假設某一家家電廠商,前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小於7億5千萬元。目前要舉辦促銷活動,決定舉辦買電鍋送電風扇的活動。只要贈送的電風扇價值沒有超過電鍋價值的一半,就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要是舉辦買電鍋抽汽車的活動,則只要最大獎的價值小於500萬元,且全年度的抽獎活動獎品總價值沒有超過1億5千萬元,那也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違反效果:
企業舉辦贈品或抽獎活動,如果違反價值或總額之上限規定者,會構成
公平法第20條第3款之違反,而有遭主管機關以公平法第36、40條裁處之風險。
因此,商家進行促銷活動前,除了商業、成本的考量外,也要特別注意法律的規定、避免違法。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