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務實務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差異,是股務人員與初創企業主經常分不清楚來詢問的問題,圓祐資訊StockTime 王耀仟副總,針對「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如何籌備?有哪些注意事項為您說明。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能的差別?董事會多久開一次?可以不開嗎?
股東會主要工作在於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與投資計劃,例如公司章程變動、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另外像是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的承認、選任/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都屬於股東會職能部分。
而董事會是負責對內制定公司各部門職能與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薪酬、奬勤...)、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訂年度財務預算與執行,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各項合約訂單協議...等。
整體而言,依公司法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多久召開一次?一年要開幾次?在公司法中並沒有硬性規定,若公司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會在條款中明定召開頻率,視各公司實際需求(每月、每季)皆常見。
由於董事會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的職責,定期如召集股東會,造具財務相關報表送監察人查核、送股東會承認...等,不定期如選舉董事長、修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等等;董事會遲遲不召開問題,在報章雜誌上雖非少見,但對企業影響甚巨,不可不慎。
董事會籌備-議題選定、召集時程、召集方式
一般會議的議題是由召集人選定,根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長召集,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可隨時召集。
董事會召集方式,常見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法204條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以電話或口頭通知都不能為召集方式,因為這兩種都無法載明事由。
董事會開會通知書內容
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因此除紙本寄送外,也可使用電子方式寄送開會通知書,但內容同樣須包含: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議程、通知日期。
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單位,雖然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召開時程,但定期的會議對公司營運有正向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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