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的確有過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案例,而本篇文章也會介紹到那些能順利離婚的都是甚麼樣的情況。沒錯,並非性生活有問題就一定能離婚,就像有很多人都想以分居為由離婚,但分居本身不符合法律要件,除非是拋家棄子,達到惡意遺棄的程度。而性生活不協調到底能不能離婚,關鍵在「不能」還是「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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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能正常性行為
這種情況就是不論對方有沒有意願,都無法正常與配偶發生性行為,原則上是指被診斷判定無法性行為,根據民法第995條規定,結婚後才知道對方有這方面問題,而且無法治療,就能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已經知道超過三年就不得請求撤銷。
對方不願發生性行為
如果對方不是沒辦法,而是不願意跟您發生性關係,基本上就不能請求撤銷,也沒有相對應的離婚要件,只能從民法1052條第二項的「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這種情況下要滿足三個要件:1.您長期求歡遭到拒絕、2.對方無正當的拒絕理由。3.要有證據能支持,這樣勝算才會高。
*不能用任何理由強迫行房,夫妻間強迫行房仍有機會構成強制性交等問題。
其它離婚的方式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把
離婚協議書簽一簽走協議離婚,就只能走訴訟一途,但要打離婚官司就一定要有法定的事由才能離婚,這時建議目光不能只聚焦在性事不合,也可以思考是否有家暴或其它的可能,找尋更有利的離婚事由,能讓離婚訴訟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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