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殺警案再度引起討論,警察的人身安全地方政府或中央是否因該制定相關制度或是防衛上需要更多的措施或訓練,而非事情發生過後再來向中央爭取最佳撫卹,然而這一切都已成定局,也無法挽回家屬內心百般的不捨、永無止境的痛,但願司法能給這兩民員警一個公道;在新聞媒體記者的報導我們可以發現,在緝捕兇手的過程中,以男性刑警為主,其實蠻符合邏輯的,但不知道您是否有想過,為何沒有女性員警,是因為女警不建議值夜班嗎?還是「本身生理構造不同」?
在新聞媒體中,女警常在報導中以「現代花木蘭」、「最正女警」等的身份出現,而這些卻是在男警相關報導中不會使用的字言,我們可以說這就是「性別刻板印象」,或是說性別比就是如此,女性在這項職業中屬於少數。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公務員保障法23條>
另外警察屬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採用公務員保障法23條,按理來說男、女警應該輪流值班,但在生理構造、家庭等問題上不得不減少值夜班的比例,此外在女警的增加反映在夜勤時,由於「生理構造」不同,需男警陪同,所以導致在一定的數量下,男警值夜班的頻率也因此提升。總言之,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社會更應該在這些本生就不平等、不可控的因素上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但在這個前提前不應該剝奪某些人原有的基本權利;另外也不希望在社會化的過程中「特殊化」某些族群。
玻璃天花板又真的存在嗎?還是這是他人在職務中付出的心血、壓力相對更大呢?這是件值得我們去思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