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廢話式辯證法討論一種特殊情況下的道德,作為後康德主義語境下「個人道德」的前提。認為對現實經驗的直覺判斷即是「邏輯」的人可千萬不要點進來,我們的認知是絕對無法相容的。
假使一個人打死一隻蚊子有1%的概率阻止一個人因被蚊子叮感染而死,而這個人有1%的概率是十惡不赦的謀殺犯,他會在此之後謀殺掉一百個人。那麼這個人打死這只蚊子的1%以及感染者同時是謀殺犯的萬分之1的多救99人行為更道德,還是萬分之1的概率、因不作為間接地多害死99人的結果更不道德,其是否需要被量化、以及其尺度在哪裏?
很顯然二者都並非行為的直接結果,而在已知其結果發生概率的條件下(這個是為討論問題在邏輯預設的條件,而非現實可能),也正因為都是無責任的間接結果、完全不會涉及法律,所以實施行為前都能且最多只能進行道德判斷。
如果以單純的計算來量化,二者的行善/惡概率均為萬分之99;打死/不打死蚊子,其善惡結果剛好相反;如果就不同的考慮層面而言,第二層(由謀殺犯主導的結果)似乎比第一層(由蚊子主導的結果)的意義更弱,這又涉及到這個打蚊子的人是否有義務考慮到第二層了。
由此,為解決這一困難,應有這樣一條前提,道德判斷中,任何已知的結果概率都不能被無視。如果將無視某種結果的概率列為程序正義且義務不涉及的地方就更沒有義務考慮,那麼人命優先的原則在某些條件下就會失去意義。所以在這一語境下的雙軌難題中,不扳鐵軌,仍然是不道德的。當然,在法律層面又是另一回事了,扳鐵軌是謀殺,而不扳則是不作為。如果這個選擇者的思考層面更獨立,就需要遵循自己的道德選擇(即個人道德);如果更具有社會性,就不能扳鐵軌。
有了這樣一條前提,這個人對待蚊子的兩種選擇又會處在相同的層面上,即人命優先原則的層面上。有一種不考慮人數的情況,是救人的概率更大,而這種選擇越多,那100人死亡、1人存活的概率也就越大。間接道德的意義在於,道德選擇不根據義務和所謂的公共道德標準,而根據個人的道德標準。